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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红头文件“过期作废” 规章5年清1次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4日09:09
  10月13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10月15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日后,政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规章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同时,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此举将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记者高慧斌) (来源:辽宁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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