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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首提负面记录问题 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09年10月15日01:46

  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

  本报讯(记者王刚)记者昨日获悉,个人“信用污点”将最长保留7年。

  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银行人士表示,这一新规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国外,一般负面记录保留7年,破产记录保留10年),也将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环节均做出了相应规定。该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空白。若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市民可在今年11月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

  据悉,2006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银行人士介绍,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中,均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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