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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院判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15日13:52
  中新网宁波10月15日电 (记者 何蒋勇通讯员罗小米)2008年,肇事者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车祸,而被受害人亲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11万元后,近日,保险公司又将肇事者和车主告上法庭,追讨11万元赔付款。

  2008年11月6日,安徽人吴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BHN759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系安徽人杨某,平时该车由杨某的姐夫驾驶,当日杨某姐夫喝醉酒,遂将货车交与吴某驾驶),在宁慈公路上与一辆电动车碰撞,造成电动车车主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肇事后吴某驾车逃逸,抓获后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肇事机动车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该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无证醉驾肇事,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为此,受害人亲属向江北法院起诉,要求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此案经江北法院和宁波中院二级法院审理判决,判令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受害人亲属交强险限额内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2009年5月18日,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受害人家属履行了赔付义务。

  8月25日,太平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将肇事者吴某作为第一被告,车主杨某作为第二被告向江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肇事者吴某偿还其垫付的11万元赔偿款,车主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月14日,江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对于无证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保险公司已向受害人支付11万的事实没有异议。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保险公司就11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否有追偿权?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保险公司对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支付的理赔款理应享有追偿权。

  近日,江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吴某向原告宁波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归还垫付款11万元。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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