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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吸毒检测规定 警方可以强制进行检测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年10月16日07:20

  警方可强制进行吸毒检测

  公安部昨日公布《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其中规定———

  本报讯   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检测从明年起适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相关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部昨日公布《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规定,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都是吸毒检测的对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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