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公布经昆明市人大审议通过并经云南省人大审查批准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昆明市是全国14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下水开采布局不合理,以及部分地区无序开采和过度开发等问题,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威胁到全市的生态环境和地质安全。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立法保护,昆明市借鉴省外经验,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条例》除对立法依据和地下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外,还明确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主体单位、地下水限采和禁采的规定、封停或者封填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规定、利用地下水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的规定、禁止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的规定,以及规范了地下水的审批程序和严格追究违法责任等。其中,《条例》取消了各县(市)区对地下水的审批权,并规定对违反《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记者 李竞立)(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