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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染指户外广告拍卖款 依据何在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6日15:10
  近来,包括广州在内的一些地方政府以整治户外广告为名,强行统一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并收取40%的拍卖款收益。广州市的有关领导在接受央视“焦点访谈”采访时信心足腰杆硬,表示这并非与民争利。

  然而,笔者认为,整治违法违规的户外广告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到底该不该收取40%的广告拍卖款收益存在争议。如果这其中,掺杂以整治之名行收费之实,就有可能使公共服务蜕变为有偿服务。

  是的,违法违规广告的增多,既影响市容,又产生环境污染,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广告,这也是分内之事。但在整治之后,是不是就打起了拍卖的主意呢?不由得使人怀疑了。

  对于争议最大的户外广告拍卖款,40%收益归政府的规定,广州市有领导称,这是借鉴其他城市做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并不与民争利,反而于民有利。是否“于民有利”有待观察,但40%的收益却是真金白银。不知道这些款项会以什么名目入财库?更重要的是,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什么就敢张口收钱呢?

  大家知道,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是合法行政。简言之,即法无授权即禁止。仅这一条,就可以问问,收取40%的拍卖款,是不是依法行政?

  就算要收取部分拍卖款,起码还要取得行政许可。如果牵涉私人物权,这层关系就更加复杂,倘若有业主不忿,要与政府打官司,政府怕是忙不过来了。当然,对于户外广告倘若有占用公共资源、而且法律授权明确的话,通过合法程序或许可以考虑征税的。(阿修)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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