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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设排污口最高罚款100万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6日15:29
  新华网银川10月16日电(记者马俊、于瑶)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银川市将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单位,处以50万元到100万元的罚款及勒令停产整顿。

  《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如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都要被罚款。

  修正案中还增加了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条例,包括禁止将含有汞、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违法者将被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罚款,如逾期不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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