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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规蕴含四大看点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0月17日08:25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仔细研读,记者发现,这份《实施意见》蕴含四大看点。

  意义重大 原则清晰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数额可观,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重大。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举措,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强调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实施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

  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保证资金安全

  如何确保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如何保证资金安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5项具体要求,分别是:

  ——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并提交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

  ——规定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工程质量

  《实施意见》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实施意见》印发后60日内,将试点城市名单及实施方案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非试点城市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任何项目贷款。

  《实施意见》强调,必须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

  另外,《实施意见》还要求,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程监管,促进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新华社记者杜宇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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