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热价:28元/平
不报销的居民供热价:25.3元/平
非居民供热价:32元/平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见习记者李佳怡)采暖期日益临近,今冬供热政策备受市民关注。最近,有些供热企业对一些政策进行了解答,但不够准确。为此,10月18日,市供热办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供热收费价格等问题,委托本报予以权威解答。
据介绍,今年冬季全市采暖费仍执行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采暖,执行居民供热价格;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的50%执行。
非居民用热采用计量方式交费的,按基本热价+计量热价计算。基本热价为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超高按规定加价);计量热价为0.1713元/千瓦时(47.58元/吉焦)。
对于2008年提前按原标准交费的用户,依据沈阳市物价局200892号文件规定,按6元/平方米的差额补交,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按3.3元/平方米的差额补交。
当年新建的入住小区采暖费该如何交纳?
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它规定收缴采暖费。
属于原来工作单位陈欠的采暖费该不该由用户自己来补交?
供热单位须根据用户房屋分户供热前原有的供热合同,确认当时交费主体是用户所在单位还是用户个人,如是用户所在单位,须向用户单位确认和追缴采暖费;如果用户能够提供相应的工作证、退休证、下岗证等曾在欠费单位工作的身份证明,供热单位不得要求用户回原单位取得欠费证明;凡用户在过去已经协助供热单位获得过单位欠费证明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用户再次回原单位取得欠费证明。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有陈欠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当年的采暖费。
原所在企业1998年正式办理了破产手续,但欠供热单位1995-1997年间的采暖费,这种陈欠采暖费该交吗?
对破产企业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用户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时,陈欠采暖费该如何处理?
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
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不结清,由现在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房屋赠送的阁楼,需要交采暖费吗?
对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式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不超过的不计入。
今年冬天不想供暖,该如何申请停供?
在采暖期中不采暖的分户供热用户,应在供热期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停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