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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船舶港口供应资质监管难题得以解决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0月19日08:23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同时废止。这标志着困扰港口供应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已久的船舶港口供应资质监管问题得到解决,为船舶港口服务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

  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是港口服务业的组成部分,对港口繁荣和航运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提升我国港口对外形象,1992年颁布的《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和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供应工作由外轮供应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专营。这两个文件当时对加强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监管、促进我国远洋运输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需求快速增长,原来的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实施,事实上市场已开放,而原有规定与现行法规产生矛盾,执法依据不一,造成了明文规定的两个系统的“合法”垄断经营、具备港口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委托代办经营及“地下”经营企业并存的市场格局,形成无序竞争、监管不力的混乱局面。近几年,相关企业及协会曾多次通过不同渠道反映这一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要求,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广泛调研,听取了业内人士意见,形成共识:一是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应当开放;二是放开后的市场应当加强规范管理;三是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船舶港口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通知》一是明确了放开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今后凡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均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业务。二是要求完善配套政策。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制度和具体办法。三是要求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的协调力度,各口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合作监管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四是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取缔非法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单位,禁止违法进港、登轮、供货。五是要求积极探索促进港口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模式。要充分发挥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友谊外供商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企业做大做强。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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