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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9日15:40
  金融衍生产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下应运而生,并伴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的迅猛发展而推陈出新、不断壮大。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股票等风险要素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金融衍生产品为参与者提供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工具。同时,金融衍生产品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必然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进程相适应,与市场参与者的知识技能水平相适应。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工商机构、个人等。工商机构作为实体经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具有使用衍生产品管理风险、参与市场竞争的实际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广大工商机构客户的重要服务者,也肩负着为机构客户提供合适的衍生产品、帮助机构客户管理风险的责任。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一大教训就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必须紧紧依托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只有深深扎根于实体经济土壤、切实为实体经济服务,才能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并具有持久生命力。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衍生产品,最终会给社会经济整体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和损害。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特征

  机构客户具有使用衍生产品的内在需求

  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的业务已开展十余年。在利率、汇率等市场指标大幅波动的市场环境下,机构客户合理运用衍生产品对冲风险,是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机构客户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日益成为重要关注点。因此,机构客户具有使用衍生产品管理相关风险的真实需求。

  机构客户有效使用衍生产品防范风险要求机构客户清楚了解其使用的衍生产品的风险,而且作为机构客户交易对手的银行需要对机构客户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机构客户充分揭示衍生产品的风险。从十余年的业务发展经验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在从事这项业务的过程中,基本能够遵循"买者自负,买者有责"的原则,多年来,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产品类型不平衡,挂钩国际市场指标产品的比重过高,人民币产品缺乏

  使用场外衍生产品对国际市场的汇率、利率风险进行管理的做法已开展多年。业务开办前期,机构客户主要是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客户,因此使用的衍生产品也主要是挂钩国际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

  自2005年人民币汇率改革以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机构客户在人民币市场风险领域的风险管理需求不断加大,而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因此,便出现了引入挂钩境外指标的衍生产品以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的需求。这种做法引入了新的境外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挂钩国际市场指标产品的比重,也成为国际金融危机下国内机构客户交易出现盯市浮亏的主要成因。

  挂钩国际市场指标产品的境外交易对手集中度较高

  在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中,挂钩国际市场指标产品交易的境外交易对手主要是境外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均是国际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大型做市商,其充分利用了定价权及交易方面的各项优势,在与境内银行的"背对背"平盘交易中占据了主动。

  综合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机构客户合理运用衍生产品管理风险具有其内在的真实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更多地从机构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设计、推荐产品,帮助机构客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规避风险。从长远来看,应结合人民币汇率、利率市场化的进程逐步发展和健全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从整体现状来看,相比于国际市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础条件尚不成熟,相关产品、制度及管理水平仍欠完善。

  对衍生产品的负作用认识仍然不足

  我国银行业机构与机构客户对于衍生产品的研究与定位仍然不够深入。对于主业经营受市场风险影响较大的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对风险进行主动管理,客观上是积极的做法。但在个别境外机构营销人员的推动之下,境内机构客户在与境内银行交易衍生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复杂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机构客户的真实经营需求,从而给机构客户引入了额外的风险。在国际金融危机来临时,这些复杂衍生产品成为盯市浮亏的主要来源。

  因此,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都需要深入研究。目前人民币相关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实际需求,也不宜通过挂钩境外指标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额外风险。机构客户应选择与其基础资产风险指标相关度高的产品,并以基础的、简单的产品结构为首选,且尽量避免增加额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机构客户对衍生产品的专业知识掌握、内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我国机构客户参与衍生产品市场的时间普遍不长,对金融衍生产品专业知识的理解、掌握以及熟练运用的能力有限,其内部决策机制、治理水平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等也有待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机构客户作为衍生产品的交易方,对自身所叙做的衍生产品交易作出独立、正确的判断,而过度依赖交易对手银行的营销或风险提示,难以真正做到"买者自负"。

  银行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衍生产品交易中的专业化服务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产品设计专业化不足主要源于中资银行不掌握境外衍生产品的定价权,也不是做市商,且参与衍生产品市场相对较晚,熟练运用衍生产品的经验和能力有限。营销及服务中的问题则主要体现在个别银行为了完成中间业务收入指标向机构客户过度营销衍生产品,甚至与境外银行共同向机构客户销售衍生产品。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要加快提高机构客户自身专业知识与内部管控能力,加强对银行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同时强化境内银行的产品定价与自主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境内银行的竞争力。

  银监会采取的举措

  一直以来,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监管的总体原则是: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发展衍生产品业务。

  为规范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银监会于2004年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于2007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对于推动银行衍生产品交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针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下暴露出的问题,银监会开展了调查、研究,并于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办法》基础上又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机构客户营销的过程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

  坚持实需原则,首选基础、简单产品

  银监会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坚持反对没有限度的产品过分复杂化、没有透明度的衍生产品交易,也坚持反对严重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衍生产品交易。根据上述思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每笔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帮助机构客户有效规避风险、积极参与竞争,真正做到为实体经济服务。在营销和交易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产品结构,而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加强银行营销规范,禁止捆绑销售或与非境内注册机构共同销售等不当行为

  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非境内注册机构直接向境内银行和机构客户营销衍生产品日益密切。此过程中,非境内注册机构传递了国际市场上的衍生产品知识、业务理念和管理经验,但也存在部分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向境内机构客户推荐高风险、高杠杆衍生产品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境内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机构作为境内银行"背对背"平盘的交易对手,要求境内银行放松风险管理要求的现象。

  为清晰界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便于各方独立、自主地作出决策判断,严格控制风险,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强调信息披露完全性、客观性,提高后续服务质量

  银监会要求,银行应严格做好风险及产品评估,向适合的机构客户提供适合的产品,同时要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不得误导销售,使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结构和风险特征基础上,自愿交易并自主承担风险。另一方面,衍生产品在其存续期间的市值重估结果,对于机构客户动态掌握衍生产品交易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银行应更好地提供后续服务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定期向机构客户提供市值重估的书面报告,以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强化银行自主创新意识,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定价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于提高我国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的核心竞争力、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长远发展,具有关键意义。为此,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快提高产品定价及创新开发水平,可通过定期询价或创造机会等方式,从报价方获取更多关键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逐步提高自身竞争力。

  做好压力测试,加大风险管理力度

  对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再与境外银行进行"背对背"平盘的交易,银监会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作无风险的中间业务,而应关注其中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充分评估各项风险对其自身的影响,全面加强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对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影响,加强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定期进行多情景的压力测试,制定风险及风险处置预案,同时要高度重视机构客户服务,加强与机构客户的信息沟通,及时传递市场变动及交易市值信息,对客户需求及时作出回应,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来说,规范和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金融改革的应有之义,是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广大机构客户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经之路。培育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必须以为实体经济服务为目标,通过推动所有参与者提高专业化知识与理解水平,提高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能力,提高管控风险的能力,最终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以及社会经济金融整体的和谐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最大,同时承担着衍生产品交易商与做市商的角色,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种类与规模。为此,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我国机构客户的衍生产品规范与风险管理,是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此,在银监会从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加强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同时,作为衍生产品终端用户的我国机构客户,也应加快提高对于衍生产品工具的知识理解、熟练运用能力,并始终坚持从实际经营需求出发,合理运用衍生产品切实、有效管理风险。

  与此同时,银监会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利率的市场化水平,丰富满足机构客户真实需求的金融衍生产品,研究推动国内银行间市场的发展、研究完善银行间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加快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衍生产品市场的定价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 李伏安) (来源:中国金融)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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