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拟延长重案犯电子脚镣佩戴时间 最长至30年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0月19日23:18
新华网首尔10月19日电(记者班威)韩国法务部19日表示,根据最新修改的《关于特定犯罪者定位电子装置佩戴法律》修订案,目前现行的重案犯在出狱后戴上电子脚镣的时间将由最长的10年延长至30年。
据韩国联合通讯社报道,根据该修订案,对于重案犯在出狱后佩戴电子脚镣的适用时间为10年至30年,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为3年至20年,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为1年至10年。此外,对13岁以下儿童进行性侵犯者、拐骗犯等重案犯,即使是初犯,也必须至少佩戴两年以上的电子脚镣。
法务部表示,自去年起实施佩戴电子脚镣制度后,性犯罪者在出狱后的再犯率只有0.21%,明显低于此前的5.2%。
该修订案将于下月进行立法公告。
韩国法务部今年8月宣布,将让那些因杀人、抢劫或强奸而坐牢的犯人在出狱后戴上电子脚镣,以便跟踪他们的行踪,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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