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 公办参与民办有新规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0月20日08:25
本报讯(记者张雯婧)近日市教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独立的财务管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和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基本满足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必须实行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独立的财务管理。按照成本收费的原则,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并公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办学。公办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民办学校应当自主聘用教职员工。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可聘任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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