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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公民私权具有至高地位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0日09:26
  独家视角

  唐卫毅

  不久前,辽宁省本溪市一男子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10月19日《中国青年报》)

  该案的判决不仅让社会各界表达出的如何判案的争议画上一个句号,而且也将成为一个典型案例载入司法实践的史册。剖析这起典型案例,目前来看,其意义已经不仅仅限于张剑重新获得了“自由”,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效破解了被拆迁户自力救济的方式和程度的司法难题,诠释了公民私权受法律保护的深刻内涵,同时也给那些暴力拆迁者敲响了警钟。

  古往今来,公民私权受保护历来是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法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而保护公民私权,更是制定法律的前提和条件。虽然从此案的结果上看,张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最终死亡,其结果令人遗憾。但是公民在自有住宅内受到不法侵害,愤而进行防卫,所产生的后果并非主观故意,其所作所为也是在为保护私有财产和权利不受侵害而做的一种努力和抗争。无论是定义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都改变不了住户是在保护自身私权不受不法侵害这个事实。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让一些房地产企业头脑发热,急功近利。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一些开发商不择手段,对于一些不愿意积极配合拆迁的住户,不是制造事端,进行骚扰,就是恐吓、打砸、威逼,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矛盾冲突中,绝大多数住户处于弱势地位,谈判桌上只能被动接受开发商的条件,而一旦“谈判”没有达成一致,一些开发商就会动用其他手段对住户采取措施,而这样的措施势必对公民私权带来威胁。

  在法治社会,公民私权具有至高的地位。开发商组织人员侵入公民住宅强制拆迁,这本身已经属于违法行为,给住户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此时,任何人面对挑衅都有防卫自身不受侵害的权利。据报道,在一家知名网站对该案的网民调查中,有7.5万多人(占总投票人数93.20%)认为,刺死人的张剑应判无罪。这说明网民表达的不仅仅是对张剑的同情和声援,更多的是表达出对法律保护公民私权所抱有的期待心情和愿望。

  早在上世纪的1926年,美国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骚扰其住宅的白人一案,其无罪判决一举确立了美国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对此,有专家提出,希望张剑一案能够成为中国的“亨利·史威特案”,并为我国加强对公民私权利的法律保障奠定基础。

  笔者以为,鉴于中国城乡建设发展的趋势,拆迁将成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拆迁过程中,相信还会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甚至是开发商与住户相互间的暴力冲突。暴力冲突的结果是引发社会悲剧,而悲剧的发生显然不是偶然的,是开发商对公民私权的蔑视,是一种放大了的随意剥夺他人私权的不良心态。如果我们的法律在此时不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私权,类似张剑刺死强拆者的悲剧就还会不断发生。

  所以,张剑刺死强拆者获缓刑一案,对增强保护公民私权意识、提升司法实践的能力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此案诠释了公民私权受法律保护的深刻内涵,是法治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此案也为今后审理此种类型的案件提供了有效范本,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对推动司法实践的公开、公正,以及如何有效保护公民私权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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