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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出台中央公积金新规 加强退休居民生活保障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0日11:26
  社保基金将为合资格人士开立中央储蓄账户。(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参与人年满65岁才可申领账户款项。(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中新网10月20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政府19日公布“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开立及管理规则,规定年满22岁的澳门永久居民,自动成为中央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参与人,在有款项拨入其账户前一年内至少有183日身在澳门,可享由财政盈余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拨款。

  年满65岁的参与人方可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未满65岁的参与人,若因严重伤病而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领取残废金超过一年,或基于人道或适当理由,获行政长官许可,可提前提取其账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但每年只可提出一次提取或提前提取款项的申请。参与人死亡,账户款项列作遗产。法规20日正式生效。

  19日出版的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让澳门居民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向“双层式社保”制度的目标迈进一步,为建立包含雇主及雇员供款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构建基础。

  法规订明,年满22岁的澳门永久居民,将会自动成为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参与人,社会保障基金将为每名参与人开立个人账户,以记录从政府财政盈余中转入的拨款,以及不属政府拨款的其它应转入的款项。社会保障基金有责任提供合适渠道,让参与人取得其个人账户的信息。

  其中,具资格的参与人应在有拨款作分配的当年1月1日在生,于前一历年内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才享有获分配该款项的权利。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记录为准,确定参与人于上述期间身处澳门,但参与人出外接受高等教育、因伤病住院,以及年满65岁以内地为常居地及外派工作的时间,均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法规也订明,年满65岁的参与人方可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但因严重伤病正负担或预计须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收取残废金超过一年或基于人道或具适当理由,行政长官可酌情例外许可未满65岁的参与人提前提取其个人账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参与人每年只可提出一次有关提取或提前提取款项的申请。

  此外,如参与人死亡,其个人账户结余及根据法律规定而有权收取的款项,计入其遗产内。如符合获分配上述款项之要件的参与人于获分配该款项前死亡,仍维持获分配该款项的权利。如果参与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应于结算后取消。

  法规订明,若有可用作拨入的财政盈余,社会保障基金应以身份证明局提供的身份数据及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记录,编制一份符合获分配该款项要件的参与人的临时名单,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列入及不列入该名单的参与人。

  参与人可对临时名单提出声明异议。无声明异议或就声明异议决定的期间届满后,社会保障基金应作出倘有的更正及编制享有获分配款项权利的参与人的确定名单;该名单须按临时名单通知。

  将款项转入参与人个人账户的时间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如发现参与人获不当分配款项,该不当收取的款项应予返还,否则强制征收。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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