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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祥云纵火案一审宣判 4名黑社会成员获死刑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1日02:11

  祥云5-11纵火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犯罪团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

  4名“黑社会”获死刑

  五六十名持棍棒、钢管、刀具手戴白手套的青年男子,向一幢临街平房发动袭击,屋里的13人紧锁大门不敢吱声,僵持了几分钟后,为了迫使屋里的人出房间,发动袭击的青年男子先是用石头砸玻璃,用刀砍门,最后他们向房间投掷了点燃的汽油瓶,5条生命在大火中成为焦炭,拼命逃出来的人又有2人死在刀棍下,6人不同程度受伤……

  这是去年5月11日发生在祥云县祥城镇城南鼓楼南街的血腥惨案。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28名涉案人员中,罗志文、环龙、孙万彪、陈小红等4人被判死刑,分别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放火等罪名,其他24名男子分别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被判处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各被告人按罪责向各死者家属及其他伤者共赔偿人民币49.6万元。

  纵火案导火索

  源于一场口角

  5-11惨案其实源于一场口角,2008年5月10日,被害人蒋高顺及万仕勇等人途经祥云县祥城镇“金沙滩迪高城”门口,因琐事与该迪高城保安夏得红及杨彭章发生口角并被殴打。之后蒋高顺和万仕勇便邀了汤赛龙、段建华及李敏等人携带西瓜刀等工具准备进行报复。

  次日凌晨1时许,杨彭章将蒋高顺等人要报复的情况告诉罗志文、环龙,环龙即安排孙万彪、杨彭章准备了铡刀、钢管等工具。后双方人员在“茂元酒店”门口相遇发生打斗。罗志文将杨彭章、夏得红送往县医院,同时安排环秀太、陈小红去接应其另安排的人员准备报复。其间,罗志文对蒋高顺等人居住的祥城镇鼓楼南街137号进行实地察看。

  当日,蒋高顺等人将与罗志文互殴的情况告知陈红军(另案处理)。中午1时许,陈红军接到环龙、罗志文打来的威胁电话,得知对方要报复,便购买了刀具,邀了13人,在鼓楼南街137号等待。

  5月10日下午,罗志文安排环龙召集人员并准备了锄头把、钢管、长刀、木棒、铡刀等作案工具,还购买了白手套作为与对方区分的标记。当晚,罗志文、环龙分别打电话给陈红军进行挑衅。当晚11时许,罗志文一伙人聚集在“金沙滩迪高城”。发完作案工具后,罗志文、环龙率领数十人步行到鼓楼南街137号门前,罗志文、环龙等人手持铡刀砍门,其他人用刀、棒砍砸窗子、向房里扔石头,屋里的人也持刀与外面的互砍。见屋里的人不敢出来。罗志文、环龙提出用火烧。孙万彪到附近一发廊要了600毫升饮料瓶装的汽油,返回现场后,孙万彪点燃汽油瓶扔到房中,房内起火。罗志文等人则带着刀具守在门口,从房里面逃出来的被害人汪斌、陈建忠、万仕勇、李健、段建华、李敏、杨永全、张立维等人进行砍打。段建华逃出房外,被环龙用铡刀砍到头部当场死亡;陈建忠逃往房门南侧的巷道中,被打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敏、杨永全、张立维、万仕勇、李健均被砍伤。而被害人蒋高顺、汤赛龙、梁文波、罗学、杨加花等5人永远都没有再出过房门。

  案发后,28名嫌疑人先后落网。

  一审宣判:4人死刑 其余24人均获刑

  法院判决认为,罗志文、环龙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相互勾结,在进行大量的、持续的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以罗志文为组织指挥者,环龙、孙万彪、环秀太为骨干分子,陈小红、环小龙、苪建达、夏得红、杨彭章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祥云县境内寻衅滋事、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当地农民的煤炭经营,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实施暴力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5月10日至11日,罗志文、环龙率领黑社会组织成员并集结大量社会人员在祥云县城进行大规模持械斗殴,在聚众斗殴中,采用放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方法,致7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多间房屋被毁,各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各被告人均应对共同或者单独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团伙首恶罗志文,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放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对环龙、孙万彪、陈小红等3名主犯,判处死刑。其他24名被告人也均获有罪判决。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伤者关于丧葬费、伤残补助费、医疗费等部分请求,金额总共49.6万元。判决尚未生效。

  其他罪状:强迫交易、敲诈勒索

  在5·11纵火惨案发生前,罗志文、环龙等人所犯的罪行罄竹难书:2007年8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罗志文、环秀太及罗绍云合伙出资,纠集罗开云、罗春明、李旺红,所四红、茶学喜等人,采用堵截、威胁等手段,低价强行收购祥云县云南驿镇棕棚村、鹿鸣乡罗溪村村民开采的煤炭,作案21起,共收购煤炭353.15吨,从中获利2万余元。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罗志文纠集环龙、孙万彪等人,采用堵截、威胁等手段,低价强行收购祥云县鹿鸣乡一些村民开采的煤炭,作案12起,共收购煤炭566.5吨,从中获利4万余元。在上述两个阶段的犯罪中,罗志文是组织者,作案33起,环秀太参与作案21起,环龙参与作案12起,孙万彪参与作案4起。

  环龙的罪状远不至此,单2006年7月至2008年4月间,以环龙为首的一帮人利用各种借口、由头敲诈勒索13起,制造故意伤害案一起。环龙还有偷盗行为。云南信息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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