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刘钟永“涉黑”一审宣判:1人死刑1人死缓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1日12:19
人民网重庆10月21日电(记者侯露露)今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刘钟永等2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钟永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郑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三泉镇龙凤村等地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窑。为保护其非法利益,刘钟永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郑新、袁礼、陈桃、王杭生、郑建强、李成中、侯黄波等人发展为“小弟”,先后在南川区奎星大厦等地租房供其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并准备了砍刀、腰刀等凶器。随后,霍力军(在逃)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杨功兵发展为骨干成员,杨豪、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为成员,并出资为上述人员在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公安路电影公司家属楼等地租房居住,由杨功兵出面管理,统一食宿,准备了砍刀等凶器。同期,张帮宏也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
2008年初,被告人刘钟永、张帮宏与霍力军合伙在南川火车站设点收购煤炭。为达到垄断收购南川区双河场一带小煤窑煤炭,牟取更大利润之目的,刘钟永等人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小煤窑窑主将煤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其开设的收购点,并由杨功兵带领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公路上“巡逻检查”,拦截运煤车辆开往火车站,强迫小煤窑主将煤炭低价卖给刘钟永等人。在此期间,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非法运煤车辆的过程中,多次遭到刘钟永、张帮宏等人的威胁、殴打。
2008年3月25日晚,刘钟永、郑新、袁礼、龚川与霍力军、杨功兵等20余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东方市场“单行道”酒吧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龚川认为同在该酒吧唱歌的被害人聂某某歌声大,对其不满,与聂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刘钟永说“这人还装大,搞他”。郑新、袁礼等人即持腰刀等凶器,对聂某某乱刺,龚川等人亦对其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聂某某因单刃锐器刺伤全身多处,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上午,刘钟永得知被害人聂某某已死亡,即召集郑新、袁礼、陈桃等人商量对策。刘钟永以郑新是成年人且刚出狱不久,而陈桃是未成年人,自首不会重判为由,指使袁礼和未参与殴打聂某某的陈桃顶替郑新去“自首”,并承诺给陈桃和袁礼每人2万元,每月上一、二千元的账以及负责被害人的赔偿等。后刘钟永在艺诚商务大酒店再次召集杨功兵、龚川、袁礼、陈桃等人商量对策,刘钟永对龚川作出上述承诺后要求其去“自首”,并订立了详细的攻守同盟。同月28日,刘钟永分别给龚川、袁礼、陈桃两万元。当日下午,袁礼、龚川、陈桃到南川区公安分局投案,并按刘钟永的指使,隐瞒了刘钟永、郑新等人参与此次作案的事实。
2006年12月31日晚,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龙凤村“天池”非法开设小煤窑(后承包给被告人段后德),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窑煤仓发生垮塌事故,将装煤作业的工人刘某某当场压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为“私了”此事,支付给刘某某的亲属13.5万元。2008年5月22日,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处非法开设的小煤窑发生垮塌事故,将采煤作业的工人张某某、李某某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采取同样的方式“私了”此事。
2008年5月中旬,南川区安监局将没收小煤窑的煤炭统一处理给王某和李某某。刘钟永等人认为影响了其经济利益,指使郑新、王杭生、李成中、侯黄波、周洪双等人,准备了砍刀等凶器,租车在南川城内多次寻找王某等人;杨功兵亦带着程亮、夏均、王杨以及李政、谭伟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寻找跟踪王某等人。5月16日23时许,由李成中驾车,郑新、王杭生、侯黄波、周洪双追踪王某等人至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泥堡加油站附近公路,郑新、侯黄波持砍刀致王方轻伤;王杭生、周洪双持砍刀致宋某重伤。当晚,刘钟永给上述五被告人1万元,五被告人各分得2千元。随后,刘钟永安排李成中租房让上述被告人躲藏。
2007年7月31日下午,刘钟永因同陈旭等人发生矛盾,与对方相约在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广场斗殴。19时许,刘钟永邀约了陈桃、袁礼、李成中、唐继华、侯黄波、王杭生、杜现勇等20余人持砍刀、钢管、火药枪等凶器,在火车站广场与陈旭一方的20余人发生斗殴。陈旭被追砍致伤。
此外,在刘钟永的组织、领导、指挥下,该团伙还有组织地进行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另有多名被告人分别实施了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钟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伙同该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个人或指使其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组织、指挥、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指使其成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无证开设小煤窑,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两起共死亡三人的重大事故;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郑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帮宏、杨功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该组织积极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七年。
其余11名该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包庇罪等,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7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抢劫罪等,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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