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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观是“执政为民”的理论支撑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1日08:57
  李龙(主讲人: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关于“执法为民”的生动反映,也是对中国古代和西方法学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的合理借鉴的过程和升华。很显然,它不是哪一个人的创造与发现,而是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和法律界绝大多数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今天的发言只能作为积极倡导人本法律观的一个代表就其作一些说明,主要涉及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理论渊源和基本要求三个问题。

  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

  人本法律观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在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做到“合乎人性”(马克思语)、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保障人权的观念体系。其科学内涵比较丰富,主要涉及四大方面:

  第一,揭示了一条规律。以唯物主义关于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为理论基础,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我们认为,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如同某些社会现象一样,却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旦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法律则回归于人,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最终是由人民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法律产生后,历经了神本法律———物本法律———人本法律;与此相对应,也就出现了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

  第二,阐明了一条原理。依据马克思关于“法律为人而存在”的理论,论证了“人是法律之本”这个原理。法源于人,即是根据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换句话说,离开了人,法自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因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规则的体系。

  第三,提出了一个理念,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理念。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法律理念,人本法律观正是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了样本。

  第四,解读了一个方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按照这一要求,“执法为民”便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针。人本法律观正是对这一法律观的解读,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

  在阐释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时,也许有些学者感到:这样对人本法律观的解读是不是评价过高。我在这里要着重说明,这不是评价过高的问题,因为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归根结底,它表明的是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人本法律观的理论渊源

  人本法律观建立在比较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主要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与法的关系的理论,特别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直接引领人本法律观的形成,同时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但这并不是说人本法律观是个封闭的系统,恰恰相反,它合理地、有分析地借鉴了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和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想。当然,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还是西方的人文主义,都与我们的“以人为本”有原则性区别,也有一定的历史联系,我们借鉴了它们的某些精华,并加以提升与改造。

  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

  人本法律观是一个理论框架,有些最基本的要求:首先是弘扬法律人文精神。过去,一些人曾一度对法律产生一种误解,认为法律属于社会科学范围。其实法学首先是一种人文科学。当然它也是一门社会科学;但它首先是一门人文科学,理由有三:一是从法学的独立来看,它是人文主义的产物和体现,正是法学关注人文精神,如公平正义,人道人权等,才使法学成为一门经久不衰的学科。二是从法的理念来看,几乎都是贯穿人文精神,如自由、平等、权利、理性等等,法学而因此登上科学的殿堂,并成为近代大学专业的排头兵。三是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古代罗马法是古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的唐律是封建文明的重要象征,《拿破仑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文明的历史文献。因此,我们的法学家都必须明确法学首先是一门人文学科。

  其次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本法律观要求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使法律行为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保护神。法律不仅要保驾护航,而且要导航,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再次,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指南。需要提到的是人本法律观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执法为民”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因此,我们在研究人本法律观时,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才能发挥出它内在的光和热。

  对法本质的理解

  李林(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

  聆听了李龙老师关于人本法律观的博大精深、言简意赅、深入浅出的演讲,我注意到李龙教授谈到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我想就这句话,围绕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及如何中国化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一直就有讨论。李龙老师在演讲当中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李老师在论述人本法律观的过程当中,从头到尾,始终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证明人本法律观,试图证明它是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范畴,并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发展的重大成果。

  第二,谈谈如何中国化。我认为人本主义法律观至少是中国化的研究成果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我认为要关注四个方面的内容:一要关注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说明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制、法律、法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同时它又是初级阶段;二要关注法的阶级性。在当今中国社会,阶级矛盾不是主要矛盾,一定不要把法的阶级性做不恰当的扩大和夸张。但是不能否认,在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法是有阶级烙印的,这种阶级不应该是阶级斗争意义上的阶级烙印;三要关注的是,结合科学发展观看中国化。人本法律观是对科学发展观,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当中以人为本的理论在法学方面的具体展开;四要关注的是,李老师刚才讲的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是对法的本质的一种中国化理解。人本法律观把科学发展观当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法哲学、法理学的范畴作了非常好的探索和诠释。以人为本的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它在很大程度上回答了我们法理学多年来讨论的法的本质问题。

  法的本质究竟是神的意志,自然理性的体现,还是国家意志,还是抽象的行为规范,诸如此类的理解,只有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从科学发展观的这样一个理论基点来考虑问题,用人本法律观的这样一种逻辑来分析,才能对法的本质有准确的把握。根据人本法律观就可以概括这样一个表述,法律就是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的行为规范,这是一个核心词。如果再加上核心词,那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由国家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它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但是我认为,把人这个核心词放在法的本质及其理解上,可以说是我们今天对于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的理解在某一个方面的深化。

  以制度方式落实人本法律观

  信春鹰(评议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李龙老师的演讲特别深刻,而且涉及的内容特别多,特别丰富,我从两个角度就人本法律观的命题做一点深化。

  第一是人本法律观的具体化问题。法律和人的关系是法学思想的永恒主题,这个不是我们现在才提出来的,李老师这个论文非常全面,并对这个主题做了一个梳理。关于以人为本,相关的哲人格言非常多。我最欣赏的是古希腊的一个哲学家,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我觉得这个概括特别深刻,我们大家可以反复琢磨这些话,非常有意思。

  人本问题是贯穿历史各个阶段的线索。李老师讲到,法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体现为神本到物本到人本的发展历程,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古老的思想。在我看来不管是神本还是物本,都是人制造的,因为法律都是人的意志,即使是在神学盛行的愚昧时代,神不存在,法律仍然是人造出来的。他为了更好的对人类进行统治,就以神的名义进行统治。

  那么,我为什么要讲到这个具体化的问题呢,因为任何事情不具体,它的意义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一般认为,人本主义和科学主义是相对立的,科学讲究的是一种严谨;那么人本呢,要强调人的主体性,人的感受、人的价值、人的选择。与其他的生物不同,人有各种层次的需求,包括有生理上的需求、对社会有一个安全的需求、需要尊重别人,也需要被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

  第二个问题是人本法律观的制度化落实。李老师的演讲内容非常丰富,我想与其说他给了一个结论,不如说他给我们提了一个巨大的问题,一个非常艰巨的问题,或者说一个艰巨的任务,也就是当我们在观念上已经明确了一个观念是好的,是可以接受的,那么最重要的就是我们怎么样把它制度化,怎么样把它落实下来。

  我认为,现在对人本法律观最重要的是在制度上要落实,它更多的是一个制度设计的问题,就是我们怎么样让我们的制度真正能够保障人是本、人为本。最关键的就是我们用什么方式能够保证这个制度是公平的,能够保障以人为本。

  那么怎样做一个公正的制度呢,我想可能最重要的一个还是发扬民主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从制度上已经关注到了,这些年我们所有的法律草案都上网,大家都可以去发表意见,每天立法机关都搜集大家的意见,然后分类,然后去认定,而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要听社会弱势群体的意见。为什么?因为大多数往往是沉默的,他们没有那么多的机会来影响立法,所以要扩大真正听取他们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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