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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守法者“违法”是明显的非道德执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1日15:36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这段时间闹得很大。事件真相正在调查,但舆论已经一边倒,因为,“钓鱼执法”这一严重的非道德执法方式,在一些地方一直不同程度存在,人们深恶痛绝。执法是社会和谐、文明的保证,执法重在公开、公平、公正,非道德执法方式则让这个准星发生严重偏差。

  “钓鱼执法”的非道德性在于,一是从一开始就将自己与公民对立起来,以一种阴暗的心理揣度他人;二是以一种猥琐的方式行使堂堂正正的权利;三是借此谋取部门私利;四是实质性诱导无辜公民违法。唐太宗李世民为治理官员受贿现象,曾想出一个招数,“密使左右试赂之”。大臣裴矩谏阻说:“陛下使人遗之而受,乃陷人于法也,恐非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唐太宗于是放弃了这一做法。唐太宗“钓鱼”式抓贪官,亦因为道德和礼制问题而放弃,更遑论现代法治社会。

  除了“钓鱼执法”,类似非道德执法方式有种种表现。我省某市一位政协委员就曾在一件提案中说,该市区某路段被划为禁停路段。但该路段常常并没有禁停标识,有的轿车停在路边后,一名交警就从附近一家宾馆拿出一块禁停牌,摆放在路边,接着开始给那些轿车开罚单。这亦很像是一种“钓鱼”,是一种明显的非道德执法行为。

  非道德执法是对社会和谐的一个严重侵害。往轻的说,是不讲职业道德,是渎职;往重的说,则是慢慢地侵蚀着社会内部的机能,破坏社会共生共荣的根基。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信任、信义就会产生怀疑。在道德与非道德的困惑之中,公民就可能会模糊了道德界限,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非道德执法中失去生存的土壤。如此一来,怀疑、欺诈、瞒骗就会大行其道。

  我们正在大力宣传道德模范人物,但相对个体而言,政府机关的德行更是一个社会的表率。政府是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主体和保障。政府要在道德上作出表率,就要时时从道德层面上履行行政职能,从社会实际上普遍恪守的道德信条中吸取养分并更加深刻地影响他们。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行政执法方式必须严格恪守道德。(安正平)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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