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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解读《山西省劳动…

来源:山西日报
2009年10月22日02:18
  时间:2009-10-22 01:5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公司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因劳动争议遇到了赔偿问题,一直在打官司。”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时只和老板有个口头协议,结果老板没有按照承诺付给我报酬。”

  生活中,像这样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占劳动争议总数的45%以上。于今年9月24日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法律依据,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永明、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的侯军磊律师。

  “报到日”即“用工日”,合同必须月内签

  案例:3年前,南某从一家国营煤炭企业跳槽至某私营企业任厂长,主管洗煤选煤业务,去年一次出公差遇车祸致下肢双双截肢后,因赔偿问题与厂方发生纠纷。尽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介入,但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至今未果。

  侯军磊:没有劳动合同约束,就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维权成本将大大增加。《条例》明确:报到之日即用工之日。同时要求,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保障。

  邓永明:《条例》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用工之日”,这在上位法里没有明确界定。我省规定,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这样有利于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

  不准扣押证件,不得索押财物

  案例:小云从外地到太原一家饭店应聘服务员,老板不仅要扣押她的身份证,而且要求她出服装费。小云尽管不情愿,却不敢据理力争。

  侯军磊:扣押劳动者证件、钱物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服务行业,特别是在饭店、宾馆等服务行业更为突出。还有的用人单位要求代劳动者保管劳动合同。这些都是违法的。《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其他财物,而且劳动合同文本应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代为保管。违反这些规定,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勤工俭学也要订协议

  案例:暑期在某咖啡厅勤工俭学的小萱,辛苦两个月,最后领取劳动报酬时,却被克扣了近1/3,理由是当月咖啡厅效益不好。未签协议,苦无凭证,小萱只好吃了哑巴亏。

  邓永明:在当初的立法调研中,很多专家认为,用人单位招用有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只要招用事实存在,当事双方就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允许“双重劳动关系”

  案例:小康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当会计,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就停薪留职在一家私企上了班。原单位知道后,希望新单位能够转接他的社会保险手续。

  邓永明:双重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客观存在、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其核心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条例》为此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工资福利不再由企业单方说了算

  案例:去年5月,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今年初在该企业结束试用期的李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比集体合同规定标准低,他对此提出异议。

  侯军磊:根据《条例》,首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标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内。其次,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与职工平等协商,制订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备案。第三,“集体合同”不能形同虚设。《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报送人社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生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标准。

  伤病怎样补偿

  案例:刘某从事保安工作,前年下雪值勤时摔倒致右肩受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两年后的今天,他终于拿到了两万多元的工伤补助。

  邓永明:对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以及工伤作出补偿规定,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条例》一大亮点。《条例》阐释:非工伤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因工负伤则有三种情况: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5级、6级的,须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方可终止。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后两种情形也可一次性补助,但前提是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

  本报记者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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