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
反垄断应重点解决六方面问题
中国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对记者表示,虽然中国反垄断已经具备了基本系统化的规则机构,执法体系也已投入运转,但法律细致化、完善化以及执法经验的总结、问题的学习、交流和思考,还需不断的推进,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他总结,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应重点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反垄断法》的生效实施,使市场竞争秩序监管法有了统一指引,但法律之间协调任务还很繁重和迫切,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修订时去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内容,处罚责任标准统一。
第二,中国的执法模式,既有传统的影响,也可谓是创新,但多头执法,就产生多重协调成本。
第三,中国的行业法、行业监管部门历来强势,市场竞争监管的统一性要求,法律和职权上,都将产生新的协调要求和成本,而且进程可能不会太快。
第四,《反垄断法》不仅需要执法,还应确立私力救济和司法诉讼途径为保证,法院系统在实体规则识别、相应司法解释的制定、技术标准的统一以及管辖权、证据采集、诉讼机制等程序问题。
第五,中国《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有特殊而模糊的宏观调控内容,这将涉及对待重点行业、重点国有企业的法律适用、执法力度上的困境和选择,危机面前,效率优先还是秩序优先问题。
第六,三大执法机构,正在制定《反垄断法》相关规章、协调相互标准,如相关市场标准等,但具体制定工作复杂而缓慢。
吴宏伟
《反垄断法》应进行“法律适用除外”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吴宏伟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认为,任何一个企业都要遵循《反垄断法》,但对于那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在立法过程当中,则应当进行法律适用除外的安排,不能进行随意的竞争。《反垄断法》未涉及对这些方面的法律安排,可以看作是一个缺陷。
以中石化为例,中石化的油价是由发改委制定的,属于国家定价,中石化在发改委制定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反中石化的垄断,反的只能是它在终端产品的定价的不合理。但反过来说诸如在石化、电力这样的自然垄断和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的考虑到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一些行业一些时期甚至经常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在这些领域,大多属于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运营,在这种领域,在现阶段适用《反垄断法》是不适宜的。
对于西方国家来说,现在的银行、电信等重要部门都实现了自由竞争,但在最初一段时期,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高度垄断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国家通过垄断甚至补贴等各种方式扶持起各种企业巨头:一方面要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积累企业的经济和技术力量以应对外来竞争。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逐渐放开市场,允许自由竞争以及外资进入。中国在这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在反垄断的问题上,也必须把握国际市场结构,针对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和资源掌控的领域必须审慎的适用《反垄断法》。
而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只在第七条模糊的提出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没有提出法律适用除外的问题,而且也没有针对如石化、铁路、电力等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这一点既不符合我国的现实,也不利于培育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从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阮葆光
反垄断私人诉讼将会增加
□本报驻香港记者高云岗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争议解决合伙人阮葆光(PeterYuen)20日在香港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生效以来,个人以及中小型企业已开始积极试探这部新的法律将如何执行,一些针对行业巨头的私人诉讼已经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被提起。
阮葆光向记者介绍他了解的一些个案。他强调说,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不是这些个案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这些个案涉及的企业及所指控的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况,是该律师事务所通过中国内地各法院网站的公告以及通过中国内地消息人士得到的。
阮葆光表示,反垄断法第50条赋予个人及企业一项权利,即可以通过私人诉讼向违反反垄断法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张损失赔偿。他认为,需要进一步观察的是,反垄断法第50条究竟将怎样被实施?它在多大范围内会对商业实践产生影响?
阮葆光认为,总体而言,近期在这一领域的诉讼实质上是一种形式的公益诉讼,包括针对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有关差别待遇的案件,以及针对中石化北京石油产品公司有关定价过高的案件,每一个这种案件都是由当地律师以相关被告的消费者身份提起的。值得注意的是,公益团体在中国内地尚未获得诉讼资格。
阮葆光说,为主张责任,原告必须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垄断行为,原告将不会遭受损失,但盛大互动娱乐涉及干涉商业关系这一个案却是个例外。在这一个案中,原告必须证明交易相对方与其终止商业关系同其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然而证明这一点上存在困难。
阮葆光表示,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允许私人直接诉讼,这表明了中国内地为保护竞争所作的努力。可以预期,这一领域的私人诉讼将会增加。
阮葆光最后表示,跨国公司以及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国私人或国有公司明显处于被关注地位,因此应认真对待反垄断法的实施,仔细审查他们的商业实践并确认符合反垄断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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