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重庆打黑 > 09重庆打黑消息

重庆打黑案首次宣判 律师提问没逻辑被提醒(图)

来源:东方早报
2009年10月22日06:40

昨日,被告刘钟永在法庭上。当日刘钟永被判处死刑。新华社 图


刘钟永等22人涉黑团伙


杨天庆(右一)等9人涉黑团伙 CFP 图


  重庆打黑首判3犯获死刑 新华社发文“黑势力经济漂白政治染红触目惊心”

  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

  杨天庆 判处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刘成虎 判处死刑

  骨干成员简绍坤、曾川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其余5名被告 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1年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

  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

  刘钟永 判处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

  骨干成员郑新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其余13名“涉黑”成员 判处1年3个月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

  其余7名非“涉黑”被告 判处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东方早报记者 于松

  昨日,重庆“打黑大审判”第一阶段的两起涉黑案宣判。昨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天庆等9人犯有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一时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刘钟永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此前的庭审中,31名被告均当庭否认该罪。

  在两案的判决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1名被告人中,杨天庆、刘成虎、刘钟永被判处死刑,其他28人,3人被判处死缓,其余25人被判1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徒刑。

  新华社昨发评论指出,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呈现出经济上漂白、政治上染红的“升级”现象,令人触目惊心。重庆“打黑大审判”向公众传递的,首先是“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积极信号。

  宣判:

  两团伙涉黑罪名成立

  10月21日上午10时,重庆“打黑大审判”第一案宣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天庆等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杨天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成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骨干成员简绍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1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一时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刘钟永等2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钟永被判处死刑,郑新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

  现场:

  “首犯”杨天庆还很轻松

  昨日上午10时,杨天庆案宣判,9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时,眼睛不停地向旁听席上的亲属张望。此后,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多名被告人神情沮丧,甚至两腿抖动。宣判结束后,9名被告人被法警立即带离法庭。

  离庭时,“首犯”杨天庆回头向旁听席张望,此刻,他面部表情还很轻松。被告人简绍坤被处以死缓,离庭时低下头,红了眼眶。昨日,旁听席人数百余人,除了媒体记者,大部分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杨天庆并没有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而另一名黑老大刘钟永,在听到自己被判死刑的结果后,早已焉气的他几乎用尽全身力气喊道:“我罪不该死,我要上诉!”

  幕后:

  律师提问没逻辑被提醒

  刘钟永案审判长杨勤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分享了他在涉黑案件审理中的感受。案多、人多、事多,在质证环节时,有一名被告每次都要发言,而每次说的都是同样的话:“我没参加共谋,没提供凶器,没到现场。”每个证据出来,他都要说同样的话。不断重复自己的观点,是浪费庭审时间的。法官想了个办法,将被告人说的观点记下来,当下一次出示证据时,被告人再次说的时候,法官就帮他归纳道:“你是想说,没参加共谋,没提供凶器,没到现场吧?这些观点法庭已经记录下来了。”被告人一听,心服口服地退回去了。

  在庭审中,10多个辩护人,每个辩护人问被告人几句,时间就会很长。有的辩护人在问问题时,甚至没准备,不注意提问技巧。有一个辩护人问:“你当天去现场了吗?”被告回答:“没有。”辩护人又问:“你在现场看到什么了?”被告人说:“我没去,没看到什么。”而这时,法官并没立即阻止辩护人问问题,而是当案件审理到下一程序时,提醒辩护人,问问题要有逻辑,辩护人一听,也就明白了,不会再用这种没有逻辑的问题浪费庭审时间。

  为何要判两团伙涉黑罪?

  昨日,在公开宣判后,杨天庆与刘钟永案的审判长分别向媒体详解:为什么要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定罪依据】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案例详解】

  杨天庆案

  审判长蒋林法官:就本案而言,杨天庆纠集多人,通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片区的渣场进行非法控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状况稳定,组织人员稳定,组织纪律严密,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刘钟永案

  重庆三中院法官:以刘钟永为首的犯罪组织行为符合以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行为:

  1.组织构成上,该组织成员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比较明确,参与成员相对比较固定。其组织成员集中住宿,准备凶器,统一管理,组织结构较紧密。

  2.经济实力上,该组织非法开采小煤窑,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行为表现上,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作案多起、涉及多种犯罪。

  4.控制影响上,该组织在南川区有组织地“巡逻”、威胁、故意伤害,强行收购小煤窑煤炭获利,为保证运输小煤窑煤炭的车辆免被查处而殴打执法人员,非法垄断收购小煤窑煤炭,对小煤窑主产生心理强制,对普通群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责任编辑:杨建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