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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仍需回户籍地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2日08:27
  最新出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多个省市已经开始执行流动人口生育第一胎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新政策。但记者昨天(21日)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由于北京的生育服务证直接与子女在京登记户口挂钩,新条例中的规定暂时不能实现,在京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仍需返回户籍所在地。新的政策实施细则目前仍在研究之中。

  头胎可在居住地登记

  全国新政策北京未实现

  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出的便民政策之一是,改变了原《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修改后调整为: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在北京生活工作的外地户籍育龄女性盼望尽快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便利,将其理解成为,可以办理北京的生育服务证,且无须在孕期奔波,返回户籍所在地。但当她们纷纷前往街道办事处咨询后获知,北京尚不能为流动人口提供该项服务。

  市人口计生委:

  生育服务登记不同于办生育证

  全国统一施行的新政策,为何北京成为“个例”?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所指的生育服务登记服务,其性质并不能等同于北京的生育服务证,而是更接近北京目前已经实行的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目前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只针对户籍人口,它的作用不仅是信息登记,而且直接和子女在京登记户口挂钩,因此流动人口尚不能实现在居住地办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

  北京居住地登记可暂缓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新条例中所指的“生育服务登记”,是对政策内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手续的统称,有的省市称为生育服务证,有的省市取消了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但性质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都可作为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办理子女户口等手续的有效凭证,但在居住地办理登记并不意味着可在居住地为子女上户口。

  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北京的生育管理政策特殊,生育服务证的功能与其他省市相比,多了一项可在北京登记户口的用途,与新条例中的“生育服务登记”所指的范畴并不一致。国家计生委与北京市计生委就此进行过沟通,在政策衔接上还需要一个过程,需待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进行立、改、废到位,国家计生委也会以一定的行政手段督促北京市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于静)

  从10月起,天津流动人口生育首胎的,可直接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而不必再回户籍地办理,这将大大简化流动人口生育程序的办理。据介绍,天津200余万流动人口中晚婚晚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成年育龄妇女,都将按照天津规定,享受休假等照顾。同时,天津将加大对各工作环节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切实享受免费计生服务。这是天津推出的新措施,让流动人口享受更多计生服务。全文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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