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珍妮
晚报讯 记者上午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范围大幅扩大,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面积从原有的四十六平方公里将达到新方案的一百八十六点五平方公里。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总体上加强了管理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中新增了“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等内容。在修改稿中新增的 “准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排污口的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务部门同意,由环保部门依法审批。 ”监管也明确了“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统一汇总和定期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信息。
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违反的相应条例,从事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设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或者处置场所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