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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专用采访证”背后的“小九九”

来源:千龙网
2009年10月22日15:26
  近日下发的《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中提到,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增加给媒体记者一个特别的身份证明——专用采访证,与记者证同时使用。专用采访证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年初核发新证。(《广州日报》10月22日)

  新闻没有对“专用采访证”作详细说明,但据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介绍,推出“专用采访证”的目的,是“为记者提供便利”,是为了“保护记者的权益”。初衷不可谓不好,就怕在实践中“好经被歪和尚念的更歪”。比如,“专用采访证”会不会成为宣传部创收的一个渠道?当然,东莞是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可能不大。

  值得警惕的是,“专用采访证”背后透出了扼杀舆论监督的风险。“专用采访证”中的“专用”实质是一种授权,意味着有些信息,不是谁都可以采访、谁都可以报道的,只有持有“专用采访证”记者才可以采访报道。于是,东莞市委宣传部利用发放“专用采访证”的权力,人为将媒体分为三六九等,对自己喜欢的媒体、喜欢的记者就发“专用采访证”,对自己不喜欢的媒体与记者,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和拖延。最后的实质问题就出现了,所谓的舆论监督,完全成了官方言论的传声筒;所谓的“为记者提供便利”,变成了变相的新闻封杀,变成了明目张胆的选择性报道、选择性舆论监督。

  如果在“专用采访证”的设置上,这种控制舆论的目的还比较隐晦,那么对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的“刊播前审稿权”的规定,对于报道严重失实“收回采访证”的规定,就非常露骨了。由此可见,所谓的“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说法,完全是官方单方面的意思的表达,在新闻从业人员眼中,在人民群众眼中,可能会认为宣传部是言不由衷,是另有“小算盘”。

  新闻记者已经有了全国统一的、权威的“身份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设计制作的记者证,“专用采访证”实属多此一举。各个地方如果真的要“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最应该做的不是“关心”媒体、“关心”记者,而是“关心”被采访的单位,“关心”事关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单位。

  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不需要出台的规定不断地出台,不需要的证件设置不断地设置,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还没有一部新闻领域的专门法律,新闻领域的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又不是立法重点,所以规定往往过于概括、虚化,于是就给各地、各部门留下了“关心”媒体、“关心”新闻从业人员的空间。因此,为了不给各地、各部门“增加负担”,多年来千呼万唤的《新闻法》还是早些出台为好,这也是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郭文婧)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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