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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与拍卖行四六分成 受害人斥包公都已死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3日09:46
  谁会怀疑法院委托的拍卖有假?直到2008年7月24日早上为止,浙江省台州市个体户应美娟从没怀疑过。

  那天,她刚过户房子的墙被推倒了。邻居电子化工公司依据一纸法院入档的“通道协议”,把她近140平方米的黄金地段房产变成了“通道”。

  这位老实妇女不愿意稀里糊涂下去,想知道这是怎么回事。然而她却发现,自己无意间变成了别人眼中“敢和法院斗的人”。

  请不来的房证,拦不住的拆墙

  2007年5月11日,由于负债,台州凯达公司位于台州市东路桥大道33号西边的4间房产公开拍卖。鑫田铜材经营部个体户李尖定、应美娟夫妇买下了这处房产。

  这起拍卖是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当时负责执行的是台州中院执行局法官李从方。拍卖前后,应美娟始终没见过33号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见过房产的评估报告。这不合法,但当时没人提出质疑。

  “我们老百姓以为法院的东西都是真的,哪里知道有假啊?”应美娟说。

  那时谁也不知道,一切才刚刚开始。

  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望盛坚持不搬走,说:“你只有拿来土地证、房产证,我才搬。”应美娟找了李法官三四个月,“都不搭理我,电话打去也不接”。

  2007年8月,他们去了台州市政法委反映:“莫名其妙,拍卖款拿走了,房子却不给我。”第二天,李法官就给了姗姗来迟的民事裁定书。

  直到2008年2月2日,应美娟才从经手拍卖的台州力新帮德拍卖公司拍卖师何富军手中拿到土地证原件。何富军解释说,台州中院是当天才将这本土地证原件交给拍卖公司的。

  2008年5月,房管局打电话让李尖定去签字,他“慌里慌张就马上去了”。此时距离他成功拍得该地产,已经过去一年。

  房管局工作人员翻到法院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对他说:“这里写着个通道通行权,你签个同意,签完字才能过户。”李尖定一看,地图上有两行手写的小字:“通道及后续宽5.1米长15米,电子化工有通行权。”这位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的农民也看不懂,就签字了。

  7月23日,於望盛终于搬走了。

  7月24日早上7点多,应美娟兴冲冲去看新门面,懵了——

  昨天刚过户的房子,东墙不见了,满地都是红砖头。五六个工人正把砖上的石灰刮掉,在她家地上盖新墙。邻居路桥电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唐春在一旁监工。

  “你没经过我同意,怎么敲我的墙?”

  “我凭什么要经过你同意啊?法院给我有通行权的!”刘唐春不客气地回答。应美娟当时很惊讶,这个一向态度亲切的“刘老师”怎么突然翻脸了。

  周围邻居告诉她,刘唐春是昨天夜里11点多来拆墙的。

  上午10点多,执行局庞威法官来阻止时,新墙已经砌到半人高。应美娟赶去法院问,当天傍晚回来时,发现墙已经继续砌到一人多高了。应美娟夫妇两人把墙推倒了。

  事态渐渐走向失控。7月26、27日刘唐春又想把老墙砌回去,应美娟阻止了:“你这是证据。”

  之后没几天,刘唐春叫来铲车把原来的东边残墙连根清理走了,现在两家没有隔墙,应美娟家的地方全成了电子化工公司的停车场。又一次,李尖定把停着的车的玻璃窗给砸了。

  发生纠纷时,110出警来了三四次,街道办也派人来调解过。派出所民警说:“法院这样子做是不行的啊,这样老百姓打架要出人命的,出了人命谁负责?”

  “我们现在双方就压着呢,等着法院解决。”应美娟说。

  “法院做出来的东西,你永远都别想解决。”拍卖公司的何富军曾对应美娟说。

  没理由的停拍,不备案的贱卖

  当应美娟还在焦急等着房子过户的时候,一纸投诉递进了浙江省高院的大门。

  2007年1月19日,《台州日报》上刊登了2月6日拍卖的公告。拍卖房产,是要用来支付凯达公司欠华光电子灯具公司的债务。当拍卖一天天临近,拍卖公司忽然宣布“因法院要求”暂缓,直到5月11日才恢复拍卖。

  但在台州中院的执行卷上,竟然没有任何暂停的理由说明或裁定书。当时的执行法官是李从方。

  债权人华光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不可能没有原因,法院究竟为什么停拍?这近三个月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们发现,这期间有三家台州企业连续起诉凯达公司,诉讼额合计约2300万元。如此巨大的额度,都是不到10天就当庭达成了调解,都申请从将要拍卖的房产中分一杯羹。而且,申请执行书的书写格式、内容都相同,出自同一人的书写笔迹。

  掌握证据的华光公司开始多方书面投诉,终获浙江省高院、省人大的关注和督促。数月后,台州中院再审推翻三案,认定这三起诉讼是虚假诉讼,是试图从房产中变相套回财产。

  本报曾作报道,浙江人林某因虚假诉讼380多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多。相比,凯达公司虚假案件涉及款项更大,而台州中院只对於望盛司法拘留了15天。

  “法院的东西都是真假两辨的,看关系的”,“没打过官司你不知道,官司是用钞票打的,与打扑克的道理一样的。”2008年11月14日下午,於望盛在路桥一家酒店大堂对应美娟等人说。

  这块地皮的东边房产,在2005年也由台州中院委托拍卖。

  “这地方可是路桥的中心区啊,一家店面至少也要200万啊。”台州当地多家房产中介公司这样表示。而那次拍卖包括五家商店门面,价值可想而知。

  但两次拍卖先后流拍,最后仅卖了460万元,甚至不够偿付当时凯达公司的欠债。

  更怪的是,华光公司代理律师到台州市工商局查证发现,此次拍卖竟然没有备案。工商备案依法应于拍卖日前7天内完成。

  在这一连串隐而不发的怪事下,该东边房产拍得人正是——刘唐春。

  “就算原来没有通道,法院也可以设置一个”

  刘唐春占了应美娟的地,提供的是一份和於望盛签订的《有关通道的公用协议》(以下称《协议》),落款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在当年的评估报告、拍卖文件的注意事项、拍卖成交确认书里都有“电子化工公司有通行权”,并有手写小字的平面图附件。

  然而,在2007年的台州中院拍卖委托书、民事裁定书以及292号案执行卷正卷,却没有“通行权”的表述。土地证原件上也没有。

  到底有没有通道?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中国青年报记者接到的举报材料显示,2008年9月17日,代替李从方执行的法官庞威在电话里说,《协议》是2008年交到他这里的。

  该房产2005年2月已经查封,依法应不能交易。怎么会有这份《协议》?《协议》怎么能通过审查?

  记者拿到的有关录音资料显示,面对以上问题,庞威一阵沉默,突然说:“我手机没电了。”

  “你为什么要收了这份东西?”

  庞威重复说:“我手机没电了。”

  今年9月,应美娟向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在开庭前一天,突然有了出人意料的转机。

  10月14日,於望盛打电话给应美娟,提出把与刘唐春签订的内部通行权协议卖给应美娟。

  在这落款2008年6月8日的“秘密协议”上,刘唐春写道:“於望盛先生:我们定的有关通道公用协议已得到李尖定的认可,付以实施并落实到土地证、房证中后,我把所有的通道使用费贰拾捌万元付给你。在办证过程中,你有义务协助。”

  当9月15日,李尖定夫妻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具“秘密协议”,刘唐春当庭承认真实,并公开说,《协议》“是在法院写的,法官叫我将意思表达清楚”。

  “你写的时候,李从方法官是否在场?”代理律师问。

  刘唐春回答:“在场。”

  於望盛也证实,是法官李从方建议他们,在2008年假造了那张所谓“2005年”的《协议》。

  “本身通道是不存在的,只是在拍卖过程中需要一个通道。”台州中院司法鉴定处朱坚法官对应美娟说。他负责委托评估机构。

  “我完全可以这样解释:就算在拍卖前没有通道,就算包括土地证上也没有通道,我们法院在处置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设置一个。”朱坚法官说。

  当时承拍的拍卖公司负责人向应美娟证实,法院只提供了房产证的复印件,没有土地证原件,“我们就按照法院提供的资料拍卖,没调查核对。”

  当时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也声明,他们没有见过任何通行权协议。

  法院执行局这么做,究竟有什么动力?

  “拍卖行和法院四六分成”

  在2007年拍卖落定后,应美娟无意中问拍卖公司的经办负责人:“你们这赚钱好轻松啊,一锤子敲下去,就十三四万收进来啊。”

  她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回答:“哪里能有十三四万,法院还要拿走的啊。”

  “法院要拿?拿多少?”对方回答:“那至少四成的咯。”

  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台州中院执行庭庞威法官也曾承认这一点。

  “这个嘛……有些拍卖行,为了进到我们这个系统里面,他就要拿出一部分钞票。这是正常的。拍卖行把他自己应得的一部分拿出给法院,跟别人一点也没关系的。”庞法官说。

  这位在执行庭任职多年的法官也透露,四六分成是法院统一的。“只要进入我法院拍卖系统里面的拍卖行,都是这样的。”

  庞法官透露,台州中院应有相关文件,“没有文件怎么操作啊?没有文件哪里有胆收啊?这肯定都是院里面的钞票啊。这两年没有了,之前是有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2005年台州中院拍卖的一份案卷中见到,《执行和解协议书》写明拍卖款中应支出“拍卖佣金、评估费及公告费178500元”。

  案卷中,一张十分规范的《台州中院执行局委托评估、拍卖费用结算审批单》,各项评估、公告、拍卖机构费用“共166428元”,下面有一条计算公式,白纸黑字明明白白打印着上述款项要“×60%”,再加上“两税”,再减去“已向买受人收取3%”,法院支出的评估拍卖公告佣金一下缩水成了“111929元”。

  这两者的差价是66571元。

  《审批单》上小字写着:“中院66571元。”

  记者也核对了卷宗中各机构开具的发票,差价也正与法院收取的66571元相吻合。

  该《审批单》上依次有执行局法官李士平、栋红兵的签字。最下面,是台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钟普林的签字。

  能够进入法院拍卖机构名录的拍卖公司,都少不了这样的分成默契。这些钱哪里去了?面对这“四六分成”的举报,法院是什么说法?

  9月8日,记者来到台州中院,说明想采访“四六分成”一事。门口工作人员拨打各副院长和执行局正副局长电话,均回答“电话没人接,领导可能去开会了”。

  记者找到了执行庭副庭长汪勇钢。汪副庭长说:“你带具体材料了吗?我没看到证据材料,不了解具体情况,没办法回答。”

  晚上10时,记者致电执行局局长钟普林,说明想了解“四六分成”是否存在。这位曾在法院案卷《审批单》上签下名字的执行局一把手,只回答说:“哦,这个你去找办公室吧。我们这是办公室回答的,好吧。”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个严禁”中有这样一条:“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包公都已死掉了”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

  2009年1月,华光公司举报李从方涉嫌协助伪造通道权协议,台州中院查了七八个月,至今依然“没有查清楚”。庞威法官答复是虽然通道协议是无效,但“李从方他自己又没承认”。

  今年6月4日,部分台州市和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签名,向法院问责查明事实。他们在信访室坐了半个小时,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处理答复。

  6月1日下午,台州中院进行了关于“通行权”的公开听证。凯达公司债权人华光公司、案外人刘唐春、利益关系人应美娟全部到场。

  如果“通行权”无效,该房产就可能重新拍卖,并卖出更高的价格。也就意味着华光将得益,应美娟夫妇将付出更多钱。

  但她没打退堂鼓。“现在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就希望法院能给公正解决了。”

  在庭审中,审判长金跃林数次大声打断读假《协议》和执行局职责规定的华光公司代理律师:“不准读”、“你不要再答辩了”、“你说得太多了!”

  当时在场旁听的台州市政协委员、市及区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20多人均签名证明情况属实。

  最后该律师问:“那么法庭给我规定了多少时间发言?”

  审判长说:“不给你答辩了。”

  律师说:“是你们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必须到庭听证的,你却剥夺代理人答辩权?”

  审判长大声说:“就是不给你答辩,你的答辩结束了。”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听证、案件审理仍处于停滞中。

  当听证停止后,应美娟去找庞威法官,问:“为什么於望盛在的时候隔墙还在,於望盛搬掉,墙就没有了?为什么查封了还可以卖?”

  庞法官反问:“跟你有什么相干?”

  陪同的群众说:“你们法院要像包公一样就好了。”

  应美娟无奈地说:“包公都已经死掉了。” (庄庆鸿)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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