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司法保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沪召开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3日13:03
人民网上海10月23日电 (记者包蹇)在“九九”重阳佳节即将到来之际,以“保障老年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为主题的“老年人司法保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今天在沪召开。会议由上海市检察官协会与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来自上海市司法实务系统以及沪上政法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20余人围绕老年人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记者从研讨会现场了解到,目前上海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300.57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1.61%。随着上海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老年人涉案或者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以上海检察机关近年来受理的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为例,2007年为108件136人,2008年为145件185人,2009年上半年为82件104人,上升态势明显,而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其在家庭、经济、心理和生理等各方面上都处于相对弱势。司法实践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虽然不高,但老年人涉嫌犯罪时,往往牵扯到几个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既危害了社会,也会给家庭子女的心灵留下阴影。老年人作为被害人时,其家庭和个人所受的影响也会比其他群体更为严重。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针对独身老人的诈骗案件中,一名80多岁的被害人在案发后不久就抑郁而终。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给予老年人以特殊保护,确保他们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司法与社会问题。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相继制定了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上海市也于1998年制定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及地方条例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在老年人司法权益保护方面,现有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与会专家介绍,作为保护老年人各项权益的母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一方面其对老年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多属宣示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其在程序保障上也缺乏必要的强制力,诉讼中被作为法律依据引用的频率并不高。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轻微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宽缓举措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实务中“缓刑期和假释期的老年罪犯无法享有养老金”的情况依然存在。
近年来,为破解老年人司法保护这一难题,上海市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探索和实践对涉案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年满65岁的老年人犯罪案件时,一般都通知犯罪嫌疑人的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到讯问现场。静安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会同法律援助机构,对因生活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落实援助措施,保障其诉讼权益;对行走不便的老年人参加诉讼时,该院检察官还主动提供上门调查服务等。
为统一检察官对加强涉案老年人司法保护问题的认识,确保办案过程的规范和有序,今年6月,静安区检察院在先期探索的基础上,在上海检察系统率先制定了保障涉案老年人司法权益的制度性文件——《涉案老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规定(试行)》。
该规定以保护涉案老年人的司法权益为主线,涵盖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以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控告、申诉等环节,对涉案的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给予全程、全面、分类和专业的司法保护。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该规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该院在办理静安区某管理站站长、党支部书记房某(61岁)受贿案过程中,了解到房某长期患有颈椎病,不能久坐的情况,在每次提审前都做好预案,尽可能缩短讯问时间。同时,办案检察官得知房某与年近90岁的父母同住,为了减少对其父母的影响,在搜查前检察官请房某的妻子安排老人回避,待老人回到自己的房间休息后才进入房某家中开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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