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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析法大弑师案:为何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4日10:00
  10月20日,轰动一时的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杀害老师程春明案(本报曾多次报道)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付成励有自首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成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去年10月28日案发到一审判决,过了将近一年时间。现在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怎样来看待呢?记者走访了这起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徐达。

  作为案件的主诉检察官,徐达与付成励有过几次直接接触。“他给我的印象是很自信,自以为对社会很了解。”徐达说,付成励看问题态度比较鲜明,有着自己的看法,但事实上他看问题过于简单,很偏激,对社会并不是真的很了解。比如对师生恋的问题,别人告诉他这只是个别现象,但他坚持认为是“潜规则”。付成励对感情看得很神圣,其女友告诉他曾与程春明发生过性关系,他便认为程春明对女友造成了伤害,程春明要为之付出代价。

  付成励在教室里当众用菜刀杀死程春明,为什么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徐达认为,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死刑控制越来越严格,要少杀、慎杀,对可杀可不杀的,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只有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付成励杀人后自己打电话报警,而且他既往表现良好。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出具的《关于付成励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付成励从入学到2008年10月28日之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记录,未受到过任何处分。付成励实习过的某报社出具材料证明,付成励在实习期间表现良好。付成励不是那种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他是可以改造好的。所以说,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适当的。(记者张立 实习生汪怡均)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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