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院推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取得实效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25日18:45
人民网太原10月25日电近日,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8年5月,“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被太原市委确定为政法系统创新课题,在全市法院正式推行。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快速有效地化解官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今年9月15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222件,其中和解结案58件,占全部结案数的26.1%。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就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法院主持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和沟通,达成共识,以法院准许原告撤诉为主要结案方式,从而使行政争议得以解决的一种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诉讼客观上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因有些行政机关当了被告后,担心败诉影响形象,经常通过各种途径向法院施加压力。“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后,法院在解决问题时一般采取较温和的沟通与协商方式,使行政机关卸下担心败诉的包袱,消除了对法院的抵触情绪,转而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坦然面对纠纷。
当事人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解决实际问题。但以往的案件审理往往局限于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判决后常因当事人的实际问题未得到解决,而引起当事人上访、申诉。但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推进下,审判员通过全面分析原告、被告(包括第三人)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的成因,寻找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少勇介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规划、征地补偿等群体性案件。自“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推进以来,两级法院行政审判法官灵活运用各种和解方法,使许多当事人情绪激烈、案情复杂或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都经过和解得到了及时、彻底的化解,为保稳定、促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刘鑫焱张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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