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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背景:现行宪法有关人大代表选举的规定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27日13:02
  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97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13条第1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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