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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背景:关于选民登记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27日13:20
  1953年选举法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办理选民登记并发给选民证。”“选民于选举期间变更住址者,在取得原地选举委员会之转移证明后,应即列入新居住地点之选民名单。”

  1979年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1986年修改选举法,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中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即“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说明中指出:“各地普遍反映,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工作量很大,耗费时间长,建议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可采用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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