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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对特殊用途海岛进行“特别保护”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7日16:17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 胡浩)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对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草案规定,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草案规定,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上的国防用途区域及周边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

  草案同时规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此外,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草案规定,海岛开发利用必须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域使用、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

  草案规定,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和设施,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

  草案对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作出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破坏。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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