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选举法“农民1/4选举权”成焦点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27日17:37
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社会普遍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都将上会接受审议。人大代表选举中,城市农村居民能否做到“同命同权”?国家赔偿的标准能否有所提高?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问题能否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解决……近几天,本报记者采访权威法学专家,对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解读,一同关注立法进程。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是首次被列为审议内容上会,这是选举法的第五个修正案。据悉,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条款成为此次修法的焦点。
“"四分之一条款"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只是修改成1:2还是1:1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就当今中国的国情看,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上,一个市民“顶”四个农民,存在着不合理性。
聚焦“四分之一条款”
修改已成大家共识
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是学者针对现行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所作出的通俗概括。法律条文称,在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上秉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俗的解读,就是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
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周伟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四分之一条款”实质上是“同命不同权”,是法律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按照宪法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选举法的这个规定就体现出了城乡的不平等,改是大势所趋。”
去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选举法,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有必要的。蔡定剑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选举法,大家的焦点都在“四分之一条款”上,“要修改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现在争论的是改为1比2还是1比1的问题。”蔡定剑告诉记者,他更赞同一步到位,“没必要整成两步走”。
之前比例有合理性
现在“同票同权”时机已成熟
据了解,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之后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修正。从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的“农民1/4选举权”是在选举法第三次修正案中作的规定;而此前都是规定农民拥有“1/8选举权”。此次对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的修改将是第三次。
修改是否意味着之前的不合理?周伟教授指出,无论是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1比8”还是“1比4”都有其历史的合理性。“新中国成立之初规定为1:8,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是合理的,当时我国农业人口接近90%。但随着目前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城乡的差别越来越小,之后修改成1:4,到现在可能要修改成1:1,都是现实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的格局在改变,这就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准备了条件。”蔡定剑告诉记者,随着城乡人口的比例基本持平,实现城乡同票同权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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