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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批准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7日18:52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批准这个公约的议案中表示:“《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是中巴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巴两国自1974年建交以来,关系发展顺利,双方高层互访频繁,在重大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2007年,两国建立并启动战略对话机制。

  随着两国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和深化,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也日益密切。2004年5月24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2005年7月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4年11月12日,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该条约于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为维护中巴两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双边经贸往来的顺利进行,中巴双方认为有必要缔结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4月,中方代表团与巴方代表团在巴西首都巴西利亚就缔结《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进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9年5月19日,我国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与巴西外交部部长塞尔索·阿莫林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巴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司法协助的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调查取证;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争议的解决;条约的生效、修正和终止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络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司法部。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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