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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暴力犯罪“花钱减刑”值得肯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8日08:38
  法眼观察

  隋冬梅

  为更好地推进打黑除恶和严打整治斗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表示将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暴力犯罪绝不允许“花钱减刑”。(10月27日《人民日报》)

  “花钱减刑”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其正式的法律术语应为“刑事和解”。这一概念虽然在法学界早就出现,但一直备受争议。支持者认为,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和获得赔偿,而被告人则可以在作出补偿的同时获取被害方的谅解,从而争取减轻处罚,如此则有利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但反对者却认为,此举会给公众造成“花钱赎罪”的印象,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笔者看来,虽然支持刑事和解一方的观点,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却无疑更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正义、自然正义的原则,应该得到支持,乃至予以推广。

  那么,当前中国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可以简单概括为两点:其一是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依然猖獗,且手中已经集聚了大量财富,这一点正是中央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原因;其二是暴力犯罪的发案率仍然没有明显下降,有些地方甚至还有增加的趋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为“花钱减刑”开了口子,甚至允许那些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做了赔偿之后“买命”,就必然会在客观上助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甚至可能会被他们蓄意利用,既杀了人又可以逃避死刑,反正他们也不差钱。而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这也会让他们产生有钱就可以随便打人、杀人的不良观感,进而丧失对法治的敬畏与信心。

  此外,从法律正义和自然正义的角度来看,和过失犯罪不同,暴力犯罪只能是一种故意犯罪,对一个有正常心智的成年人来说,暴力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权、生命权,同时这还是对法律以及国家司法机构尊严的一种蔑视和挑战。无论是人的健康、生命,还是法律及国家司法机构的尊严,都是无价的,既然无价,当然也就不存在“花钱减刑”的问题。至于对被害人的赔偿,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通过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并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加以解决。

  也许有人会质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不是太过“一刀切”,使那些轻微的暴力犯罪也无法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得到解决?这种质疑的确不无道理,但目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部分法官的素质还不够高,司法腐败也比较严重,倘若在规定中留下自由解释的空间,势必会使这一规定被虚置,从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当然,从长远来看,待法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得到充分恢复之后,一些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暴力犯罪案件或被告人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暴力犯罪案件,还是可以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的,其前提是承认人的认知能力是有局限性的,人性是有弱点的。但在今天,对暴力犯罪的刑事和解,还是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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