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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法律无需“迎合”民意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8日08:39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从古至今,民意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裁判。民意,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广大民众的利益诉求。中国的司法裁判,不仅仅是要考虑判决的正当性、合法性,而且必须考虑社会的合理性、可接受性。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民众,执行法律必须考虑民意。正如卢梭所说:“明智的创造者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于接受那些法律。”试想,在一个全体公民对法院裁判的任何案件都漠不关心的社会里,不仅不正常,而且也无法构筑起法治社会的大厦,法律适用只有在与民意的互动中,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使人们在心理上获得对法律的认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走向实质意义上成熟的法治。

  随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中“民意”的表达渠道正在迅速壮大和通畅。对待民意,我们要有所区分。有的民意和民愤,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确实罪大恶极,有的则是因为个别媒体不恰当的误导煽动起来的;特别是作为民意表达者的民众,在“言论自由”的原则下,发表任何意见和议论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民意是否是民众真实、理性意愿的表达,还是一种非理性的、受诸多因素影响形成的,就值得认真分辨和考虑了。

  在我看来,如果民意表达的是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应该认真地倾听和关注,应该给予适当考虑,并逐步得到满足。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无视正当民愤的做法与司法为民的理念是不相容的。如果民意仅仅是少数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法官就不能随便听从和放任,对于非理性、不正当的民意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这好比病人到医院去看病,治愈病人身上的病痛,是专业医生天经地义的职责,必须按照专业的基本要求和制度规矩来办,如果医生完全按照病人的想法开药,那不仅不合理,而且容易出问题。

  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法官必须有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比如,有时民意对恶性案件的过激反应和认识可能受到远古的同态复仇、“杀人偿命”以及历史上的重刑主义的影响,这种影响在群体无意识和情绪感染的过程中会被进一步凝聚、扩大,进而损害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公审大会和文革时期的“群审群判”中。所谓的贫下中农高等法院、游街示众、公开处决、公捕公判大会等满足民意的“人民司法”做法,事实上是在破坏国家的法制,这不是真正的司法,而是司法屈从于民意,是社会扭曲了司法,这样的教训十分深刻,不可不注意。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有些人不怀好意,别有用心,假借“民意”力量,贬损他人,以牟取不正当私利。此时,法官必须擦亮眼睛,识别真假,不受误导。缺乏医德的坏医生,才会对病人做出有求必应的许愿和承诺;真正有责任心的良医,只会认真听取病人对症状的描述,而很少会顺着病人自己的心思开药方。在医治“社会疾病”的问题上,法官同样要保持必要的警惕和清醒。当民意与司法产生冲突时,法官必须坚持法律的规定优先,引导和培养民众对司法的认同。

  司法要考虑民意,法官就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执行法律,这是法官必须守住的底线,法官裁判案件不能通过搞民意测验或群众投票的方式来反映民意,个别案件裁判结果之所以人民群众反应大、社会效果不好,并不是法官“将民意排除在外”,而是简单地迁就或满足了民意,而“迎合”民意是要出问题的,以为会一劳永逸地让社会满意,只能是“按下葫芦起了瓢”。对待民意,我们只能听进去,而不能顺下去,我们只能畅通,而不能堵塞,我们必须考虑法律给社会可能带来的持久、良性的整体效果。

  尊重民意,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民”不是抛开法律和公正,而听从、听命于民众的愿望和当事人的简单想法,不是抛弃原则做无味的迁就和牺牲公正求得短暂的满足与和谐。有责任心的法官必须要用法律来引导老百姓懂理,用法律来维护老百姓认同的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是非观,最基本的社会判断标准。如杰布南所说,“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标准,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法官只有本着对人类价值和社会利益的守护与调控,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人权。

  事实上,法律体现的民意应该主要体现在立法阶段,在制定规则时,民意可以通过各种争吵、争议、游说,甚至媒体上的宣传、评判来充分体现民众的价值偏好或利益的平衡;但在适用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的时候,法官则需要严格忠于规则,法官不能满足于无法琢磨和无法把握的民意。如法官柯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的对话提到的“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法官在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时,对社会良性发展的推动,需要能忍受一时的社会指责甚至诋毁,以自己渊博的学识、智慧甚至是勇气来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法治的尊严,严格维护司法权威。我们讲尊重民意,不是指法官的裁判要迎合和迁就民意,而是指司法应当通过制度安排,让民意有秩序地进入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最大地服从和满足民意,当“法意”与“民意”发生冲突的时候,不能由法官通过“创新”来协调两者的矛盾和冲突,而是在告诉立法者“良法不良”了,给立法者释放了一个“修法”的信号,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可以减少民众对具体案件的说三道四,才可以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如果司法过分地考虑不着边际的民意,就会离人民越来越远,人们也就越来越不相信司法,从而引导民众通过其他渠道比如关系、金钱、权力、舆论来影响司法过程。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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