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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原建设局局长犯受贿罪一审被判10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28日18:56
  中新网丽水10月28日电 (记者 袁爽通讯员任正东)记者今天从浙江丽水市龙泉法院获悉,浙江丽水龙泉市建设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张春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予以追缴。

  现年四十多岁的张春生,正值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案发前任中共龙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龙泉市广播电视台台长、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并且历任龙泉市计划生育局局长、龙泉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春生(时任龙泉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因玩牌输了钱之后打电话给邱春生,问其是否有钱,如有给他送人民币20000元钱过来。邱春生意识到这是一次与建设局局长搞好关系的好机会,于是马上回家取了人民币20000元,驾车来到张春生指定的龙泉市新华电影院附近,将人民币20000元送给被告人张春生,张春生予以收受。

  龙泉春生大型房产公司老总刘春生为了与时任建设局局长的被告人张春生搞好关系,以利于其在龙泉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特邀请张春生携建设局的干部到丽水考察该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楼盘。当晚这位老总来到张春生住的房间,从随身携带的包中取出人民币10000元以考察经费的名义送给张春生,张春生予以收受。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生在担任龙泉市建设局局长期间,于2006年8月至2008年10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1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龙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春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春生的亲属在其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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