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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泗县建设局局长“以土地换工程”被判无罪

2009年09月28日08: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安在线

  315万出让金流失——土地换工程是否有罪?

  因拓通道路没有资金,建设局长把县政府无偿划拨的公益用地转让给开发商,希望以土地“换取”工程。最终开发商将道路拓通了,所开发的商品房也销售一空,但315万元土地出让金却无法收缴。

建设局长该不该对此负责,一审法院认为“不”。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昨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建设局建议以土地换工程

  泗县学士路的拓通颇费周折。 2002年5月27日,时任泗县建设局局长的李某代表建设局,在泗县县长办公会议上,特别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对拓通学士路的情况进行说明。这份报告认为:因拓通道路需要拆迁的面积较大,与多家开发商研究过,都没有形成意向。经与江苏省宜兴市陶都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磋商,最终达成意向,但宜兴公司要求有县长办公会议的承诺。

  为此,建设局书面报告建议:拓通学士路工程为公益事业,拆迁土地无偿划拨,免收一切规费等。县长办公会议在听取了李某的报告之后,形成了县政府5号会议纪要,其中第8项显示:原则同意建设局关于学士路的意见。

  三房产公司边盖房边修路

  2002年9月,泗县政府批准把学士路南段的鱼塘土地21.13亩无偿划拨给泗县建设局,同时安排泗县国土资源局为泗县建设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公益事业。同年9月29日,泗县建设局与宜兴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鱼塘土地21.13亩转让给乙方建设使用,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办证费用。乙方独资建设渔园小区项目,并承担学士路南段的建设等。

  2003年4月26日和5月26日,李某又代表泗县建设局分别与泗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泗洪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签订协议,由这两家公司分别拓建学士路中段和北段。拆迁后的土地也分别归这两家公司建设使用,两家公司负责安置拆迁户。

  之后,三公司先后实施商品房开发和学士路拓通。

  315万元土地出让金流失

  根据协议,三家公司多次向建设局催要土地使用权证。但泗县国土资源局以划拨后的土地再转让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证。李某遂安排下属有关单位直接为三个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没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随后,三家公司按照协议安置了拆迁户,在三宗土地上所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完毕,学士路全长600米已经拓通。不过,经泗县国土资源局测算,三宗土地分别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为167.055万元、99.531万元、49.236万元,合计315.8221万元。这315万多元土地出让金一时无法追缴。

  一审判决无罪 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6月24日,泗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年12月26日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担任泗县建设局局长期间,根据泗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及建设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为拓通学士路,采取招商引资方式,用土地作为资源条件吸引外资,换取城市建设。但李某在具体执行中违法为开发商先后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致使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顺利销售,从而导致了土地出让金追缴难度增大。其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两条线的规定,但鉴于李某主观动机确实为了发展城市建设,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李某的行为是在当时特定的招商引资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009年7月10日,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7月14日,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9月27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肖剑、陈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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