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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彰显生命的平等与尊严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0月30日06:47
  在许多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中,“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不时在全社会引发激烈争论,但这一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提出以“一揽子赔偿”方式,解决伤亡较多的交通事故、矿山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它让关注“同命不同价”现象的人们看到了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努力,看到了破解这一难题的希望。

  身份歧视:在“同命不同价”的落差中凸显

  生命本无价,赔偿有标准。在同一个死亡赔偿案件中,死者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尤其是城乡身份的不同,往往会让不同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相差数倍甚至更高。

  几个月前,《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引起轩然大波。因为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消息一经报道,舆论为之哗然。

  许多人认为,以城乡身份的不同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确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生命的尊严,亟待加以改变。

  生命的平等和尊严:在“坚冰”融化中彰显

  “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正在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的这一规定,正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对社会极为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的及时回应。

  此前,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也提出建议,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地方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可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据此,这次草案采用了“一揽子赔偿”方式。

  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的规定,正好体现了“同命同价”的思路。这是一个积极的开始,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及时正视民意,着手破解“同命不同价”现象,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法律将以国家意志的方式,更好地彰显生命的平等和尊严。

  立法者的声音:将“同命同价”作为原则确立

  在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对草案新增的这一规定给予肯定,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这样规定是一个进步,是针对最近几年引起公众热议的"同命不同价"现象的一个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

  郑功成指出,草案中关于“死亡人数较多”的规定弹性太大,建议把“同命同价”作为原则确立,明确2人以上的都适用同一赔偿额度。

  另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规定的局限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委员就提出,这一规定可以方便处理事故,但会造成与其他法律不一致。“比如,同样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如果一个人死亡赔偿就多,因为要考虑年龄、职业、收入等等因素,而死亡的人多了赔偿就少了。这就存在同一个人在不同法律规定中的不平等问题。”

  由此可见,要彻底破解“同命不同价”的困境,可能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但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新规定,毕竟是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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