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首部驻外外交人员法突出四个主要特点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0月31日16:48
中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31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外交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广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有记者问,驻外外交人员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驻外外交人法,那么在这部法律中有哪些内容体现了我们国家特色?在起草过程中有没有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此,田学军回答说,这部法一共十章48条,内容包括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权利、职务、衔级、派遣、召回、考核、晋升、交流、培训、福利保障、配偶子女以及驻外领导体制等各个方面。这部法是我国首部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立法,所以里面的很多内容都是可圈可点的。对于这部法的主要特点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即明确责权义务,创设衔级制度,突出统一领导,落实以人为本。
田学军说,“明确责权义务”,大家知道,外交事关我们国家的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而驻外外交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性质又十分的特殊,为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本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职责与条件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平衡,这样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创设衔级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这是本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在参考了世界各国外交衔级制度和我国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设计了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实践的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制度的出台与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制度,使外交人员职业发展的路径更加清晰,进一步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进一步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确保外交事业的长远发展。
“突出统一领导”,外交大权在中央,这是60年来外交工作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外交部受中央委托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在驻外外交机构中实行馆长负责制,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领导体制,能够确保驻外外交机构高效、顺畅地运转。随着外交工作内涵的不断扩展,外延的不断推进,包括驻外外交人员的不断增加,将驻外外交机构的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更好地发挥驻外外交机构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落实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驻外外交人员法落实以人为本主要是两个层面:一是明确驻外外交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努力践行外交为民的宗旨和理念,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切实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中央“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总结近年来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为驻外外交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必要的保障,使驻外外交人员能够更加安心、放心、舒心,以更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外交工作中去。这部法有以上亮点和特点,得益于我们借鉴主要的国家、大多数国家立法的好经验,同时也得益于我们对新中国外交60年来管理制度好经验的总结和梳理,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就体现出了我们中国的特色和时代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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