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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 > 09人大十一次会议消息

全国人大通过驻外外交人员法 外交衔级设七级

来源:中国网
2009年10月31日17:43

  凤凰卫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现在可以受到公众的监督,以前我们一直想知道,比如从去年,即从2008年年初到现在,在违反第一条“损害国家主权荣誉及利益,以及一些政治问题而被刑事处分的外交人员”,您能就此给我们一个数字吗?就是从2008年到现在的。

  田学军:

  从2008年到现在还没有。

  凤凰卫视:

  改革开放30年来中有多少?

  田学军:

  外交人员是一支政治素质非常好、业务非常娴熟、纪律非常严明,而且是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的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

  凤凰卫视:

  外交人员一直属于比较神秘的团体,公众对其了解得很少,但是现在既然已经立法了,将会受到全社会的监督,那么明确、透明的监督如何进行?毕竟这批人是比较特殊的群体。

  田学军:

  通过这部法,会使外交队伍和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这里当然会有监督的问题。对队伍的建设,首先要从源头上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的利益。同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触犯了纪律或法律,我们将会严格按照有关的纪律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来处理。因为外交队伍是一支纪律严明的队伍,严明表现在方方面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请问许主任,这部法律叫“驻外外交人法”,那么具体对驻外外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哪些规定?可否做一下介绍?

  许安标:

  应该说权利和义务都是我们立法的重点,是立法中比较核心的内容,驻外外交人员法也不例外,它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明确作为驻外外交人员这样一个特殊身份所具有的义务和权利。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了没有,一般法律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时候,都是先规定权利后规定义务,但是驻外外交人法则是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与此相对应的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都是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这仅仅是顺序上的变化吗?不是,它更强调的是一种责任,就是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纪律和责任。首先要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驻外外交人法对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做了全面的规定,就义务来讲,规定了八项,刚才凤凰卫视记者也问到了监督的问题,实际上这也是从法律上规定的需要履行的责任。八项义务规定起来是四个方面:一是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驻外外交人员在远离祖国的环境下工作,他们的一举一动是中国形象的代表,是中国形象的窗口,因此特别强调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二是忠于宪法和法律;三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恪守各项纪律,其中包括服从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国外工作期间辞职。

  驻外外交人员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与爱护。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有五项,概括起来也是四个方面:一是工作条件保障权,即有获得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条件的权利;二是有权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障待遇,专门有一章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与福利;三是身份保障权,也就是作为公务员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常任制,驻外外交人员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在驻外外交期间不被辞退;四是职业发展权,这里保证他们参加培训的权利,通过培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包括刚才田司长介绍的法律里面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做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也是为驻外外交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轨道。驻外外交人员法后面各章对这些权利又规定了各项具体的制度、措施,以保障落实。谢谢。

  新华社瞭望周刊社:

  我们在制定这部法律的时候参照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这种参照有没有什么依据?另外,作为一个驻外外交人员,首先是公务员,那么这部法律与公务员法有什么关系?如果这两部法律规定有不同之处,应该以哪一部为准?

  许安标:

  第一个问题,我们参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有没有依据。我认为还是有非常充分的依据的。从我们对公务员队伍的立法来看,一部总的法律就是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标准有三个要素:一是纳入行政编制,二是由财政负担工资,三是履行公职。法官、检察官也是公务员队伍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法官、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有其特殊性,有一些特殊的管理制度需要专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也有其特殊性,管理上也有特殊性,因此专门立法。

  专门立法并不是说驻外外交人员法与公务员法完全脱离,实际上,这两部法律是有机联系的。这两部法的关系可以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一点在驻外外交人员法的总则中已经规定得相当清楚了,即第2条第三款“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举一个例子,公务员法和驻外外交人员法在立法宗旨、目的上都是一样的,都是要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高效地管理国家事务,为此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有些队伍需要有特殊的管理制度。比如公务员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就是有辞职权,我们称之为“职业选择权”,但是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来讲,他们有一项专门的义务,就是在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因此,驻外外交人员不能说,我是公务员,可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辞职,驻外外交人员法中专门规定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谢谢。

  德国世界报:

  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为什么国家赔偿法草案这次没有通过?另外,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我看了修改介绍,修改介绍里说“需要良好的政治素质,为什么特别加上“政治”这一概念?谢谢。

  何绍仁:

  我刚才已经讲过了,这次国家赔偿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中认为赔偿的原则和赔偿程序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非常正常的现象。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修改。

  许安标:

  我对这个问题没有更多的补充,我就是想介绍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原则上实行三审制度,但是是以“三审制”为基础的,有一定弹性的审议制度。从立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这部法律三审的时候交付表决的情况比较多,但是如果审议草案比较成熟,两审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比如这次的驻外外交人员法就是两审通过的。但是有些法律需要继续深入研究,需要把这部法律研究得更深入、更透彻,那么也可以四审或者五审通过,比如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经历了四审,物权法经历了七次审议,这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认真负责的态度。

  田学军:

  关于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要加上“政治素质”。因为大家知道,外交工作的政治性极强,所以对外交人员政治素质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鉴于外交工作的特殊性,应该对外交人员的要求方面加上“政治素质”,这很有道理,也很有必要。

  中国广播网:

  我有两个问题请问许主任。第一,在驻外外交人员法一审稿中有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在任期内不得被辞退”,在今天的二审稿中第五章第26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应当提前调回。”被辞退和被调回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一审稿和二审稿做了这样的修改和细化,想请问这样的修改是基于什么原因?第二,我们国家的驻外外交人员有没有被辞退的现象?如果有被辞退的现象,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谢谢。

  许安标:

  谢谢你的提问。我认为这两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审议过程中也没有做修改。

  中国广播网:

  一审稿中明确任期内不得被辞退,而二审稿中加了细化的规定。

  许安标:

  这个稿子的变化比较多,但是草案从提交审议到现在表决通过的文本规定的前后是一样的,现在的第9条“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权利”,其中有一条就是“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第五章的第26条中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这五项内容也是在本草案提出中的时候就已经规定的。其中有一个细微的变化,是个别文字上的变化,但没有增加或减少其中的内容。

  田学军:

  对于第二个问题,驻外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没有被辞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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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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