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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最后自辩”说到体力透支 口口声声我不黑

来源:南方网
2009年11月01日11:24

  黎强“最后自辩”说到体力透支 口口声声“我不黑”

  黎强(亿万富翁,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涉黑案开庭公开审理的第六天,昨日23时12分,黎强涉黑案一审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昨日9时30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公开审理了黎强涉黑案。黎强在法庭辩护阶段首先做了自我辩护。这次,黎强再次用时90分钟辩称“我不黑”。

  此前的10月26日开庭第一天,黎强在法庭调查阶段曾利用90分钟的时间陈述了“我不黑”。

  庭审6天来,黎强每天都出庭接受询问并进行辩护。6天以来,黎强被称为是庭审中最累的人。黎强每天上午9时30分准时被法警押上被告席,随后,他就习惯性地坐在座位上,伸出双手(已去除手铐)展开手中捏着的起诉书,一边聆听公诉人的指控与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一边做着记录,时刻准备着进行辩护。

  昨日上午庭审中,站在被告席上做自我辩护的黎强看起来体力已接近极限,在进行了90分钟的自我辩护后,因“太累了”、“需要休息”,他就自动结束了自己尚未辩护完毕的自我辩护时间。

  依旧否认涉黑性质

  昨日的法庭辩护阶段,是黎强涉黑团伙一审中的最后一次做全面辩护的机会。黎强作为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第一个进行自我辩护。

  黎强在自辩中,依旧坚持之前庭审的说法与观点,否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控。他辩护说,“我的出租车只占市场份额4%,主城区公交车今年就只有4台,完全谈不上欺行霸市。”

  此前的法庭调查阶段,黎强曾亲口认同检方对其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但昨日,黎强对此也进行了否认,他认为自己多是打擦边球,说“有一些地方是那里本身没有车,我是方便群众”。并表示“我是按行业规矩做事”。

  此前,公诉人在庭审中认为,黎强涉黑组织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完整稳定,黎强本人位居“金字塔”顶端,牢牢掌握了渝强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人事权和财务权。

  “把这些事情拿出来讲,我心里很难受。”黎强在自辩中感慨,渝强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他本人持有60%的股份,“我不去掌控,那么该由谁来掌控?”

  在辩护过程中,他又多次口出“黎氏幽默”:“法官,你声音大一点,我心里发抖啊,我确实非常紧张。”“审判长的眼睛像一道亮光,射向我的时候,看得我心里紧张极了。”

  在庭审中,审判长曾多次提请黎强只陈述辩护意见即可,不用再次讲述事实经过,黎强听到后马上连说几句“对不起”。

  其间,黎强曾多次询问审判长“这是不是我最后陈述的机会”、“我还想说,可是太累了,没有时间了啊,我还有机会么?”

  律师为黎做无罪辩护

  黎强的辩护律师名叫赵长青,现年75岁,是名知名律师。

  昨日庭审中,赵长青首先表示:“我受黎强亲属的委托接下这个案子,前提条件就是我要做有罪辩护。但听了几天庭审,基于一个律师的基本职责,我认为黎强涉黑罪名应做无罪辩护,或者按最轻罪做辩护。”

  赵长青肯定了起诉书中列明的黎强部分犯罪事实,例如行贿罪、逃税罪、非法经营罪等。对检方指控的其他罪名进行了辩驳。

  赵长青表示,一个黑社会组织必须有其载体,“如果公诉人认为渝强公司本身是黑社会,没问题,但除了渝强公司的工商登记记录,还要进一步提供渝强公司涉黑的其他证据。如果认为此黑社会是以渝强公司为依托,另外成立了一个组织,也要论证。”

  他认为,从目前检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黎强构成黑社会组织罪。他说黎强一案中,需要注意四个界限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做大做强”的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的界限;组织行为与公司行为的界限;组织经济利益与公司经营利益的界限;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赵长青在陈述的最后点明:“法律对‘黑社会’的定义,是有组织地犯罪,并不是犯了罪的组织。”

  其间,其他30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37人)也分别做了辩护,一致否认“涉黑”。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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