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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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
2009年11月02日08:20
时间:2009-11-02 03:55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新华社电(记者王希)商务部11月1日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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