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提前实施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提取比例为交强险1%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2日08:41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了解到,《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比全国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提早了两个月。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将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救助基金,并创造性地增设了“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据了解,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但没有明确交强险保险费提取比例,而厦门办法则将提取比例明确为1%。
厦门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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