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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协: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建议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02日17:40
  多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企业的环境行为得到规范。但是,与国家促进企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的总体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青岛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青岛市委秘书长武建平反映,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的职能部门把环境法律、法规看成是环保部门一家执行的“部门法”,与己无关,致使有些建设项目甚至是污染较重的项目轻易绕过环评关,投资方不办理环评手续照样能立项、拿到营业执照和开工建设。

  2、“未批先建”和“上车补票”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建设单位吃惯了“上车补票”的甜头,总是先强行建设,形成既成事实,被环保部门查处后再四处活动,草草补办环评手续了事。

  3、个别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查流于形式,只要做了环评就都可以变通通过,导致环评审批成为“一扇虚掩的门”或一个“橡皮图章”。

  4、个别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迎合建设单位, 弄虚作假,出具不负责任的评价报告, 帮助建设单位蒙混过关。

  5、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中引入了公众参与的环节,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公众参与面过窄;个别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写的公众参与意见与实际不符,影响环保部门做出正确的审批意见;某些政府部门招商引资项目逃避或封杀公众的舆论监督。

  6、一些建设单位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我行我素,置自己的环保承诺于不顾,再加上环保部门缺乏对建设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有些项目环保措施、设施不能同步建成使用,项目建成后一运行就变成了污染源,迟迟无法进行验收,或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同步建设的环保设施从不使用,企业长期超标排污得不到有效治理。

  为此建议:

  1、各级政府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的行政服务中心和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真正将环保列入前置许可环节,建立“首问负责、抄告相关、环保前置、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并将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单位的考核内容之中。各履行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审批环评手续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规划部门不发规划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注册,银行不予贷款,共同制止建设项目违法建设。

  2、环保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管理”,对建设项目不能“一评了之”。要花时间、花精力对建设单位落实环评要求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检查,不能将把关工作仅仅停留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议环保部门建立项目跟踪监察制度,动态掌握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建议的情况。在正常建设情况下监督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造型情况;在项目发生变更时,及时督促建设单位重新进行评价;在建设单位遇到环保技术难题时及时协助解决。

  3、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法律监督,对违法、违纪乱批环评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环评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坚决给予关停,堵住“上车补票”的捷径;同时,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严惩弄虚作假的行为,对出具虚假评价结果的环评机构和相关人员公开曝光、取缔相关资质。

  4、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目前各地环保队伍建设普遍不能适应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技术装备匮乏等方面,环境监察部门往往由于“人力不足、能力不强、精力分散、财力疲弱、”等原因,“人役于事、疲于奔命”。建议有关部门对环保队伍建设现状进行调研,适当增强人员配置;同时,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增加在线监控、环境应急处置专用设备的配置,运用高科技手段对污染排放实施高效监管。

  5、加强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积极听取公众特别是环境利益相关方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建议,要密切联系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建立依法查处和群众举报制度,对违法建设项目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敢于曝光,依靠社会舆论力量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孙江霞)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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