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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二审维持两名跨省贩毒案罪犯死刑判决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3日18:27
  新华网西安11月3日电(记者梁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3日对邹勇、南参军等跨省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二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二人的死刑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局获悉,一名叫李旭琨的吸毒人员经常搭乘飞机往返于兴平至四川成都之间,与南参军来往密切。同时,发现大量吸毒人员经常出入南参军的台球俱乐部却很少打台球。兴平市公安局顺藤摸瓜一举将此案侦破,并将嫌犯一一擒获归案。

  据查,2005年3月,李旭琨与南参军闲谈时,预谋由南参军出资,李旭琨负责从外地购回毒品,交给南参军贩卖。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李旭琨携带南参军的毒资,以每克600元的价格分别从西安毒贩张泽处购买海洛因60克;从四川成都苟勇处购买600克、李直凤处购买800克。2007年4月,南参军、李旭琨共同从四川邹勇处购买1500克。其时,南参军还单独从毒贩蔡兰芳处购买海洛因400克。南参军、李旭琨于2005年4月至2007年11月将购买的3360克海洛因经掺兑、分包后,分别在不同的地方以现金交易或银行汇款方式多次向18名吸毒人员贩卖;分别贩卖毒品2561.89克、2912.37克。

  2008年9月,咸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巨大、系主犯,分别判处邹勇、南参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个人全部财产;李旭琨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与蔡兰芳、李直凤一同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案犯分别被判处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邹勇、南参军等6人不服,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了上诉。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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