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0万元 4重灾地区可申请公积金优惠贷款
本报讯(记者石莉芳) 昨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灾后重建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实施办法》,该政策适用于都江堰、彭州、大邑、崇州四个重灾地区,因震灾需要购买、自建、加固住房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异地重建或灾后移民迁入上述地区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该办法有效期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旨在解决住房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优惠贷款:只针对四个重灾地区
依据办法,在都江堰、彭州、大邑、崇州四个重灾地区,因震灾需要购买、自建、加固住房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均可申请。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将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
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没有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以借款人户籍记录上记载的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
贷款金额:单笔最大金额10万元
办法规定,单笔公积金优惠贷款金额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款期限)。原址自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公积金优惠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自建住房建房款扣除借款申请人领取的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后的余额。公积金贷款优惠单笔最大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公积金优惠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为8年(即从签订借款合同始至8周年止),优惠期满后执行当期法定利率。公积金优惠贷款期限,不超过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