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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能否止住代言虚假广告?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4日08:20
  中国广告协会最近“集中曝光、集中谴责”了侯耀华所代言的10条广告。协会的专家说,这10条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嗯,看起来后果会很严重。不过,明星深陷“广告门”的事情,因为已经说得太多,再说起来真的都没什么意思了,听的人感觉上恐怕也早就厌烦了。说归说,还是那副德性,由不得人不丧气。但这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新闻,就只好硬着头皮再说。

  Onceuponatime———借用一句英文表述惯用的开头,大约可译为“很久很久以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是一个被谴责、被不断谴责、被反复谴责的问题,道理已经说尽了,广电总局针对于此的禁令都不知发了多少。结果怎样?被“管住”的好像只是遵纪守法的人,此外的呢?老虎推磨———不听那一套。这样一看,倒也应该对说了白说宽心,在这个问题上,连广电总局至少“色厉”的禁令都是那样“被礼遇”,遑论我们这些只是敲敲边鼓的角色!但我们忧虑的是禁令的“信誉”,以及我们的工作方式方法。

  我们中国的职能部门做事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就是始终不能使工作处于一种“常态”。一人有病,大家吃药,大家已经司空见惯。此外还有别的生动实例,比方他们要干什么,须是本地有非常重要的活动之类,然后各项工作才可能直奔主题,“一切为了×××”。为此,好端端的路可能也要刨掉重铺,有碍观瞻的建筑可能也要精心粉饰。不是某个地方如此,谁也不要吃心,全国一盘棋,到处如此。城市的样貌就此得到改观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工作的口号是“一切为了市民的幸福”则如何呢?凡事都需要靠“事件”来推动,得有“契机”,就难免催生“集中整治”思维、“契机”思维,失去按“常态”去工作的动力。工作的结果?自然也只能是治标了。

  侯耀华此番不好彩,在我看来是因为即将修订的《广告法》将增订条款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的缘故。这是其中的“契机”,兼且有宣传、张扬《广告法》的意味。“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言外之意够得上五毒俱全。那么我就很想发问了:为什么要等到五毒俱全呢?《广告法》假如不增订这样的条款,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就真的无可奈何呢?倘若《广告法》能够奏效,则广电总局先前的诸多禁令就还不如不下,因为非但没有“伤敌一千”,也落了个“自损八百”,损害了禁令的威严或曰尊严!

  依经验来看,我对《广告法》增订这样的条款就能解决此类问题没有任何信心。不是本人不想相信,而是在太多的现实面前不敢相信、不能相信。进而想到,连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种小事处理起来都一筹莫展,都把一筹莫展归结为法律法规的字眼,对诸如反腐败之类的大事又怎么能不步履维艰呢?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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