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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裸照,谁的悲哀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4日09:50
  据中新社报道,日前,郑州市公安局出动300余名警力,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而落网卖淫女的裸照,则作为警方的“战果”在媒体上发布了出来。事发后的这几天内,网上满是对此行为的声讨之声,网友们不得不惊叹警方办案手段的“赤裸裸”。

  警方打击卖淫嫖娼的执法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在执法过程中强行拍摄和公布卖淫女的裸照,显然有悖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

  根据公安部2006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而在见诸网络的裸照中,一名光头便衣民警正用手揪起一位全身赤裸的卖淫女的头发强行拍照。诚然,卖淫女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条例,但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犯了杀人抢劫等重罪,其作为公民所拥有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显然也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何况卖淫嫖娼违反的还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同样是这部规定中,还要求检查女性身体应由女性警务人员进行,但在此次公布的照片中,并没有一名女警的身影。这么大规模的集中扫黄行动,安排几名女警参与调查取证想必应该也不是什么难事。

  除《刑法》等国家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以外,其实有关部门已多次下发文件、通知,禁止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隐私和尊严。只可惜,三年前有深圳警方将涉黄人员游街示众;三年后,郑州警方依然执法犯法。

  扫黄打非,百姓自然拍手叫好。但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任意羞辱违法者等违法行为,则暴露了执法者自身的法律素养不足。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王星) (来源:文汇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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