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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协议 网络知产案协会可先行调解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05日08:53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通讯员赵岩今后,凡是在北京法院进行的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当事人都可以选择通过行业协会先行调解。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与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签署协议,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北京法院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纠纷案件,共建互联网调解网络。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网络的案件显著增多,尤其是网络著作权案件。根据统计,2005年、2006年北京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占一审著作权案件的比例不到6%,而2008年以来,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40%左右。鉴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根据协议规定,只要是北京法院受理的双方均为互联网单位或一方属于互联网单位,且案件争议涉及互联网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等纠纷的案件,都可以由互联网协会参与进行调解;即使双方不属于互联网单位,只要双方自愿也可以接受调解。一般情况下,当案件被法院受理后,经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得到同意,可由法院委托互联网协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自行或通过法院向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还可主动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调解。调解纠纷一般在15日内完成,若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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